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天策法律】借条超过保证期间 保证责任免除


天策微刊ID: tclaw1212

天策微刊是由天策法律创办,专门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在这里,让您享受有趣、有味、有种的好文章!



日,。因债权人在保证期内未及时主张权利,保证人被免除担保责任。

2013年4月,陈某经朋友介绍与刘某兄弟俩结识。刘某的弟弟向陈某提出借款14万元,用于餐馆的生意,借款期限两个月。陈某碍于朋友的面子,把钱借给了刘某的弟弟,让刘某在弟弟写的借条上签字,作为借款的保证人。陈某以为有了借条,讨债应该不成问题。谁知半年多过去了,刘某的弟弟就是不还钱,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了。。

原告与债务人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刘某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借条未明确刘某承担的是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约定不明,刘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借条中未约定刘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刘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2013年6月起六个月内。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现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向债务人积极催款,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刘某的保证期间内向刘某要求过承担保证责任,故刘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最后,。

法官提醒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认为让债务人拉个保证人,在欠条上签个字就万无一失了,往往忽略了要让保证人明确担保方式和保证期间。以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例,银行在与客户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均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当客户没有偿还借款时,。
该案中,刘某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借条未明确刘某承担的是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约定不明,刘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借条中未约定刘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刘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2013年6月起六个月内。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现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向债务人积极催款,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刘某的保证期间内向刘某要求过承担保证责任,故刘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来源:人民法制报

...............................................................

......

天策微刊是天策法律开设的微信号,为您提供实用的经济视野、管理智慧、经典阅读、法律读库等信息,打造德清最有影响力的微平台。

如果有什么要对我说的话,直接回复即可,每一颗心都能感受到。若还喜欢,请多多分享推荐,我的成长需要你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