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信丰开庭审理一起间歇性精神病人故意伤害案件


今日,我院开庭审理一起间歇性精神病人故意伤害案件,此类案件较为少见,遂借此案件,进行一次微普法。


基本案情

间歇性精神病人王某平在精神正常期与同村村民王某道因田中小事发生争吵,后王某平用菜刀将王某道砍伤。经鉴定王某道的伤势为轻伤二级经鉴定。

案件进展

案件受理后,,因王某平于信丰县宁静医院入院治疗,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平具有受审能力后,,信丰县人民公诉科检察官王开军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知识点科普

1.关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1)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③无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间歇性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①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②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经鉴定,本案中王某平“故意伤害”行为发生时属于精神疾病的间歇期

2.法律援助(该案指派信丰县法律援助律师黄军仙为辩护人)

■法律援助刑诉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审理中,本案王某平未聘请辩护律师,司法机关在开庭前为其指定由信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解决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案王某平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由其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被害人王某道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案件结果

当庭双方当事人因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本案刑事部分暂不宣判,待双方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等相关问题作出协商后,再作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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