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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见韩某同丁某在“豪迈”网吧上网,王某认为丁某是自己的女友,即对韩产生不满,纠集宋、贾等四人到网吧找韩。王某先让其中二人进网吧叫韩出来,因韩不愿出来,王某又自己到网吧中拖扯韩,二人发生争执,后被网吧老板拉开。王某等人到网吧外等候韩,当韩、丁二人走出网吧时,王某即将韩拖到一旁,并朝韩踢了一脚。韩某挣脱后向南跑,王某在后追赶,宋某、贾某等人也随后追赶。韩见王某追上,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王挥舞,其中一刀刺中王某左颈部,致王某左侧颈动脉、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韩于9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中,经双方协商,韩的父母自愿代韩向被害人王某的父母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判决结果:

,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上诉后,,改判韩某犯故意伤害罪,。

律师评析:

面对被害人一方明显的不法侵害意图和已经实施的殴打等不法侵害行为,韩某为免遭不法侵害的继续而逃脱,被害人等仍然群起追赶,可见被害人一方的不法侵害对韩某的人身安全所造成的威胁并没有消除或停止,并可能进一步加重,对韩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韩某实施反击时,正值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紧迫期间,其实施防卫行为是适时的。认为只有当韩某在遭受被害人殴打的瞬间予以反击,方能满足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否则属于事后防卫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律师姓名陈新明

联系电话13396091580

执业证号14201200510697390

执业律所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5楼(地铁2号线积玉桥站D出口向前50米就是咸宁大厦)

律师简介陈新明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注册律师,现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陈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个人、企业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陈律师从业以来,共计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地产纠纷、股份股权纠纷、投资合作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身损害纠纷、债权债务等各类诉讼案件数百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陈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陈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