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过失致人重伤还是故意伤害?视频鉴定查微析疑,让监控“说话”


2017年7月,被害人孙某某至嫌疑人马某某所在公司应聘快递员,马某某收取被害人押金人民币5000元。一天后,孙某某提出辞职,马某某拒不退还部分押金2500元,孙某某多次讨要均遭马某某拒绝。同年8月16日,孙某某至马公司继续讨要押金,未果后驾驶摩托车离开。马某某随后驾车追赶,致使被害人倒地重伤。


到案后,嫌疑人马某某坚称其没有伤害孙某某的故意。虽然案发地有监控录像,但录像无法看清嫌疑人驾驶的车辆是否直接撞击到被害人的摩托车。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松江区院副检察长、公诉人胡春健▼

检察官助理吴夏一▲

公诉人详细分析了案情,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马某某先是违规收取应聘押金,在被害人辞职后又拒不退还,案发当日,被害人讨要押金未果后已自行离开,马某某坚称其“驾车追赶只是想逼停被害人再行商谈,没有伤害故意”的辩解显然站不住脚。


公诉人决定借助科技支撑,将此案送市院检察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希望通过对现场监控录像的检验鉴定,再现案发真实情况。


鉴定人高峰受案后,将监控录像进行拆分、放大、清晰化处理 :



通过反复播放,逐帧查找方式,成功定位到两车接触的可能部位为摩托车左保险杠上部外侧,侦查人员立即勘察车辆,但未找到明显的接触痕迹,案情没有丝毫进展。

怎么办?

没有接触意味着就没有故意加害行为吗?

鉴定人建议从两车行驶的路线、过程等细节入手,查找疑犯实施具体伤害行为的客观证据。

通过技术分析和观察,鉴定人成功捕捉到这样三个细节:

1. 两车接近时,嫌疑人驾驶车辆右侧与其漆面上出现的摩托车镜像有相靠现象;

2. 此时被害人有缩起左腿避让的行为;

3. 被害人倒地前,摩托车制动尾灯常亮,而嫌疑人驾驶的汽车制动尾灯存在1秒左右的关闭状态。

这些细节说明疑犯驾车右拐逼迫被害人的程度以及当时汽车并没有采取制动安全措施。

鉴定人决定通过技术手段再现汽车行驶轨迹。经专业软件的清晰化处理,两条清晰的汽车轮胎行驶痕迹呈现在画面上,其右偏角度呈明显加大状态。

通过图像测量参照比对发现,此时汽车轮胎痕迹与道路边缘最近距离小于汽车车牌宽度(44厘米),考虑车身外围与轮胎边缘间的宽度以及凸出的后视镜,实际留出的行驶空间宽度约为24至34厘米,而此刻即发生事故时,两车处于并排行驶状态,鉴定人立即将这一结果反馈给了公诉人。


公诉人通知公安机关测量了摩托车车架最宽处为77厘米,远大于当时汽车留出的安全行驶空间。


据此,经过检察技术的辅助,案情清晰的展示在公诉人面前,嫌疑人驾驶汽车追赶被害人,并逐渐向其逼近,致使被害人无法避让,倒地摔成重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于是,公诉人改变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依然坚持说自己没有加害孙某某的故意,公诉人随即出示了现场录像和视频检验鉴定报告,客观真实地再现了犯罪过程,有力地驳斥了被告人的辩解。

,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并在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行为和被害人的谅解等情况后,。

鉴定人谈视听资料检验鉴定


全国检察技术信息人才库成员、上海检察业务专家、市院司法鉴定中心视听(声像)资料专业门类负责人高峰:当今数字监控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成为记录客观世界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因此视听资料已逐步成为司法机关了解事件真相,发现案件线索和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为此,上海检察机关在开展视听资料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等活动中,始终把握以下三点,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一是充分认识视听资料所包含的海量数据具有大数据属性,隐含着丰富信息有待深入挖掘。美国哈佛商学院研究分析表明,听觉和视觉分别占人类接受外部信息的比例为11%和83%,因此记录涉案过程的视听资料所包含的海量信息能够还原案发现场,在办案中注意收集、审查和分析视听资料将有助于我们更客观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案情,本案办案人员通过监控录像借助技术手段成功证明了疑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


二是开展视听资料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要有大数据思维。在实际办案中多数送检的视听资料受图像质量、拍摄角度和光照环境等因素影响,通过技术处理的检验成功率一般为二到三成,因此,我们不会局限于委托需求,而是充分利用视听资料的大数据特性,运用大数据思维,例如本案鉴定人站在全案的角度,寻找、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线索,并在此基础上向办案部门提供进一步补充侦查的参考建议。


三是要充分借助人工智能等最新技术,提升视听资料检验和审查的能力。近年来,上海检察技术部门始终坚持以需求为主导,依托高检院科研工作平台,积极引入大数据、机器学习等前沿技术,开展了《视频格式和内容的完整性检测方法研究》《基于生成对抗网络技术的人脸规则化方法研究》(人像鉴别)等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成功应用于实际办案中,通过尽可能的量化和可视化证明,不断提升检验鉴定和证据审查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从而进一步加强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例如本案通过测量和对比,用数据和图像说明嫌犯所驾车辆的行驶轨迹,有效提高了此份证据的说服力。


检察官点评



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上海检察业务专家、松江区院副检察长胡春健:公诉人可能在审查案件时对案件有直观的感受和初步的判断,但如何将直观的感受和判断量化为具体的证据,有时就需要权威鉴定部门的技术支持。在这个案件中,公诉人借助技术鉴定部门,将关键的作案行为通过技术鉴定予以固定并量化,取得了非常好的办案效果。


(转载自:法律读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