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八年度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制订以下标准,供审判人员在审理实践中参照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处于本标准下发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适用此标准。
第一条 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可获赔偿的损失时,应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基础上。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相加后,依据责任情况按比例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按比例计算,,并应单独判决。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案件,,与财产损害合并判决。
第二条 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后续治疗费等必然发生的费用,根据鉴定结论或医疗证明确定,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三条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我省2017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我省2017年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
1.农、林、牧、渔业 | 38944元/年 3245.33元/月 |
2.采矿业 | 47779元/年 3981.58元/月 |
3.制造业 | 59160元/年 4930元/月 |
4.电力、热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70186元/年 5848.83元/月 |
5.建筑业 | 48596元/年 4049.67元/月 |
6.批发和零售业 | 55706元/年 4642.17元/月 |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72535元/年 6044.58元/月 |
8.住宿和餐饮业 | 39440元/年 3286.67元/月 |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83219元/年 6934.92元/月 |
10.金融业 | 123674元/年10306.17元/月 |
11.房地产业 | 56681元/年 4723.42元/月 |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0184元/年 4182元/月 |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74014元/年 6167.83元/月 |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51790元/年 4315.83元/月 |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7885元/年 3990.42元/月 |
16.教育 | 75668元/年 6305.67元/月 |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 89326元/年 7443.83元/月 |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78897元/年 6574.75元/月 |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66007元/年 5500.58元/月 |
第四条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住院期间确需雇请护工人员护理的,一般须出具有营业资质的陪护机构盖章的陪护合同、陪护费发票等。非护工人员的,其中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参照2017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3990.42元/月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五条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六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湖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按照每人每天60元执行,计算时间以实际住院天数和路途往来天数为标准,一般只计算受害人。住宿费的最高标准为:省内150元;外省200元。
第七条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八条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我省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6个月的总额为32997元。
第九条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等于基本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但被扶养人无须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基本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我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48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 936元。
计算公式:(33 948元或12 936元)×应补偿年数×(11-定残级)×10%=应赔偿数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6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1 534元。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另外,对于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司法鉴定为准。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受害人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司法鉴定结论,为减少讼累,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可参照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二级伤残丧失90%,三级伤残丧失80%,……,十级伤残丧失10%予以计算。但对方当事人对此参考计算方式主动提出异议,。
一人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比例系数;其余各处属5级以上(含本数)的,每处提高5%,属6级以下(含本数)的,每处提高3%,提高赔偿比例系数不得超过10%。合计赔偿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0%。如一个30岁的农村人因伤鉴定一个3级伤残,一个4级伤残,一个7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12936元×20年×〔(11-3)×10%+5%+3%〕。
第十条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等于基本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基本死亡赔偿金按照我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4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936元。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第十七条确定。
第十一条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原则上以户籍登记作为按城镇或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赔偿的依据,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进行赔偿:
(一)虽然为农村户口,但举家迁居城镇,且退回了农村承包地或城中村的村民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判断退回承包地或者城中村村民承包地被全部征收以原村委会的证明为准;迁居城市以公安机关的暂住登记为准;
(二)虽然为农村户口,且有承包地,但在城镇持续务工和生活或学习一年以上,生活消费相当于城镇居民的。判断持续在城镇务工和生活满一年以上,以公安机关的暂住登记,或公安机关的证明为准;公安机关未能掌握其经常居住地的,以用工单位的合同和经常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为准;判断学习满一年以上的,以学校的学籍及证明为准。
注:城镇的地域范围除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外,还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或者已列入城镇规划区范围的居委、村等。
第十二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一般以国产器具为标准,以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书面意见来确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三条 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不超过50 000元为宜。
附注:下年度初适用该标准时,,作相应的调整。
二Ο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