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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下班途中被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答:算工伤,但注意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以案释法


杨老师平时通校。今年3月,杨老师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在途中被一轿车碰撞致伤,后截肢。共花去医药费7万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负主要责任,但对方是黑车,无经济赔偿能力。杨老师遂要求学校为自己申请认定工伤。但学校认为是下班后,没有正在“履行工作职责”,不能算工伤。

后经有关部门审定,认为杨老师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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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


        法律救助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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