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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对流天气目前是指伴随雷暴现象的对流性大风(≥17.2m/s)、冰雹、短时强降水(≥20mm/h)、雷电、龙卷风等现象的灾害性天气,是具有重大杀伤性的灾害性天气之一。这种天气破坏力很强,它是气象灾害中历时短、天气剧烈、破坏性强的灾害性天气。世界上把它列为仅次于热带的气旋、地震、洪涝之后第四位具有杀伤性的灾害性天气。


  正因为其破坏力强、危害性大,对人们的出行会造成巨大影响,也会造成较大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比如济南“7.18”暴雨、北京“7.21”暴雨等。那么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或外出期间遭遇暴雨、冰雹等强对流天气造成的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青岛6月13日暴雨雷达反射图


一、上下班途中因暴雨等造成的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按此规定,认定为工伤有个必要前提是“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是:车辆、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损害后果。其中,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主观故意或过失及意外;在本文中,我们着重关注的损害后果为人身伤害。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一般可分为“车车事故”、“车人事故”、“车辆单独事故”、“车辆与固定物碰撞事故”等,这里面不仅包括本人驾驶车辆,还应包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无论在什么气象条件下,也无论交通参与人因为主观过错或意外造成的车辆与车辆之间的事故、车辆与行人之间的事故,只要是职工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自然可以认定为工伤;正常条件下,发生的车辆单方事故及固定物碰撞事故等,交管部门也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司法解释等判定事故责任。焦点在于,因暴雨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因素往往所起作用更多一些,比如因树木突然倒伏造成的砸伤碰撞、大风路滑引起的车辆侧翻、车辆进水导致溺亡等。



  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困难,交警部门必须先依法勘查事故现场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必须认定职工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显然事故中无法将雷雨大风等认定为主要责任者。这种情形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定义中的“意外”情形?能不能认定为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尚存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因工外出期间遭遇极端天气造成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指派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外出”不仅包括离开本地去外地,还应包括离开了本单位范围但仍在本地。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职工因工作需要离开了本单位,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指派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而遭受暴雨等恶劣天气造成的伤害,如倒伏物砸伤、摔伤、触电、溺水等伤害或下落不明,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的定义,职工在符合“三工”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才能认定工伤,但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的利益,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的公益性活动引起的伤害,既不在工作过程中,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超出了工伤认定范围,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为工伤。



  这需要与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伤害的情形作出区别。如市政排水、环卫、交警等,在暴雨等强对流天气情况下,因其工作原因执行任务造成伤害,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认定工伤。

  在恶劣天气,其他职工若在上下班途中,因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为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均视同工伤。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补偿和保障的性质,由国家立法实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福利性,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及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正因如此,在某些重大突发灾害事故中,也有可能对一些情形作出工伤认定。


  如济南2007年“7.18”暴雨,济南市劳动保障局向广大用人单位发布通知,“凡参保单位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洪水受害伤亡及有类似情况者,可尽快到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申报工伤认定”。济南铁路局某职工下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死亡,用人单位将有关资料报到济南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申请认定,工伤保险处组织专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仅用一个工作日就核查完毕,作出符合工伤的认定结果。

  这充分说明了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优越性。


(文/劳联集团市场运营总监 王中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