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洋县男子被批捕后七年未开庭,汉中中院撤销赔偿决定

8年前,因涉嫌故意伤害和妨害公务罪,洋县人潘强文被批捕,却迟迟未开庭。去年,在先后向两级检察机关提起国家赔偿后,。(华商头条汉中频道曾报道)

近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时隔7年后,。同时,。

事件回顾

申请国家赔偿获支持

潘强文说,他儿子潘卫华一直从事摄影工作。2010年5月20日,亲戚从外地拉了一车化肥回洋县,被洋县一化肥公司职工拦截并发生纠纷。随后他儿子前往现场拍摄时,与对方发生了争执。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在洋县谢村镇东韩村口,潘卫华(潘强文之子)擅自对发生纠纷的现场进行拍摄,与洋县玉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虎公司)职工发生争执,潘卫华用石头将玉虎公司职工田建斌砸伤,被玉虎化工公司杜文中抓住。

正好途经此处的潘强文发现此情即下车抱住杜文中的腿,父子二人将杜摔倒在地。潘卫华压在杜文中上身,致杜文中右膝盖受伤,,潘强文对民警抱腿并辱骂,后经过谢村镇干部、谢村法庭干警极力拉劝,潘卫华、潘强文二人方才被带离现场。

:潘强文于2010年5月21日被刑拘;,同年6月10日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2011年5月27日,、,。期间,;同年8月9日,;。同年11月8日,。

2011年11月21日,。之后,、。

去年11月20日,,其中写明: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潘强文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应当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69元。但这份决定书对潘强文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以及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予以拒绝。

逆转

向中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再次被起诉

潘强文说,,对他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以及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予以拒绝。因此,。

然而,今年1月,。

根据4月12日,汉中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显示,1月9日,,1月19日被取保候审;1月11日,;、,,。

赔偿委员会认为,,、,,目前正在审理中。即潘强文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目前并没有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故而,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潘强文申请的国家赔偿,经审查,目前并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

最终决定,,并驳回潘强文的国家赔偿申请。

疑问

被认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又再次起诉?

、、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潘强文2011年8月20日被监视居住至2018年1月16日的本次公诉时,已超过监视居住法定6个月时限,且6年来未移送起诉,应当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22日,潘强文的代理律师、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敏安说,。,在适用法律上确有不妥。

“我们作出这样的决定,,这在法律程序上属于未终止对申请申刑事责任的追究。”23日,汉中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说,这在程序上就不符合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刑事国家赔偿的最新司法解释中关于“依法认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那么,,是否有法律依据呢?随后,,一位负责人说,他将在请示领导后作出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却迟迟未得到任何回复。

“被上级检察机关认定已经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了,?”常敏安说,针对潘强文一案,去年11月20日,:“赔偿请求人潘强文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应当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常敏安认为,,。

而汉中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说,,他可以再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对于这一说法,常敏安说,因原执法行为的违法之处应当先行纠正、赔偿,与下次将要可能发生的赔偿是两回事。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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