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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纪录的960000元赔偿并没有改变我国空难赔偿制度,宜春空难赔偿也陷入了僵局。

 
-徐超,本杂志的记者。
 
伊春8/24事故发生在一周前,悲伤仍然笼罩了这座城市。
 
9月3日03:30。1、120多名家庭成员来到宜春市体育局,向下榻的酒店请愿。这是飞机失事善后小组的所在地。
 
就在两天前,河南航空宣布了对遇难者家属的赔偿计划,每人将得到960000元的赔偿。虽然赔偿金额创下了中国空难的纪录,但赔偿方案的不合理性在家庭成员中引发了争议。
 
。请愿书的120多个家庭是来自全国各地30多个家庭的亲属。一家子排成一排,默默地走到体育局大楼前,走在一家人面前,手里拿着亲人的遗骸。
 
深圳航空公司负责宜春坠机事件的副总裁宋向阳在与门员工协商后,终于走出大楼采访了他的家人。
 
去看几个“保镖”在靠近宋向阳的地方,全家人大喊:“我们不打架!”
 
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家庭比较理性,但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9月2日上午,深圳航空公司仍未收到实质性答复。伊春空难后的赔偿陷入僵局。
 
仓促补偿
 
宜春空难是继2004年包头市“11/21”空难之后,又一次在中国大陆发生的重大民用飞机坠毁事故,结束了世界民航史上罕见的2102天飞行“零事故”的安全记录。
 
坠机四天后,8月28日,,。
 
在成立当天的事故调查队第一次会议上,梁家坤承诺,调查结果将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并能解释受害者、家属和社会。
 
中国民航局副局长李建泽说,事故调查涉及飞机的各个方面,包括飞机制造商、操作员、飞行人员、维护空中交通管制、飞机、机场。因此,飞机失事调查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事故调查刚刚开始。两天后,8月30日,河南航空向宜春飞机坠毁遇难者家属宣布,赔偿计划将每一位乘客花费960000元。
 
题为“对在空难中丧生的乘客的赔偿措施”(下称“赔偿措施”)的通知已发给每一名受害者的家属。“赔偿办法”明确规定,宜春空难42名遇难者的赔偿标准包括法定赔偿和非法定赔偿,赔偿总额为960000元。其中,法定赔偿592300元,非法定赔偿367700元.
 
法律赔偿是以2006年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限额为基础的。这一规定将空难中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限制在400000元。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限额为3000元,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三项赔偿总额为405000元。根据补偿措施,考虑到2006年至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补偿金额增加到592300元。
 
非法定赔偿包括精神抚慰10万元、受害者丧葬费补贴10万元、近亲生活津贴10万元、家属交通住宿津贴677万元。
 
与事故的审慎调查相比,在受害者家属看来,赔偿方案的出台过于仓促。更重要的是,一旦家庭成员接受赔偿计划,即在意外调查结果出来后,家庭成员便不能再反对赔偿的问题。
 
赔偿纠纷
 
事实上,第二天,在8月31日下午,有超过30名家庭受害者的家庭向伊春市体育局提交了请愿书。
 
为受害者家属提出的主要索赔有两项:增加赔偿数额;删除从赔偿中提出的免责声明-后者要求受害者家属在协议签订后不再对航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出索赔。
 
记者了解到,一些受害者家属担心法律程序将需要很长时间。他们“磨人”,发现宋向阳一个人,说他们只希望航空公司能增加赔偿金额。然而,宋说,“法律无情”拒绝了家庭增加赔偿金额的要求。
 
最后,宜春体育局9月1日在宜春体育局共造成30多人死亡,超过120户。
 
据记者了解,赔偿办法的制定标准是“依法制定,合理增加,借鉴先例,以人为本”。
 
赔偿方案的来源是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然而,在实践中,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32条,如果航空运输损失是由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故意或明知造成的损失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引第128条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上海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赵晓洛对我们的杂志说,在宜春空难中死亡的人数达到了42人。虽然事故原因和责任仍在调查中,但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伊春空难的责任人已被怀疑犯有重大飞行事故。对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侦查,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干预。
 
因此,赵晓洛认为,如果发生了负责任的事故,就应该有额外的赔偿,目前在调查报告出现之前,赔偿计划应该在没有责任的前提下制定。他说,通过这种方式,人们怀疑他们欺骗了受害者的家人。
 
北京雷曼(Lehman)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郝俊波(Hao Junbo)也表示,在没有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制定这样的赔偿计划“有点不合适”。他说,赔偿计划应表明,如果调查结果最终证明航空公司的过错,受害者家属可以继续支付额外的赔偿。
 
僵局很难打破
 
据记者介绍,部分遇难者家属要求删除免责条款的原因与空难的未决赔偿有关。
 
2004年11月21日,云南东航一架MU 5210航班在包头坠毁,机上53人全部遇难,包括机组人员和地面两人。
 
当时伊春空难赔偿计划所依据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限额条例”尚未制定。,旅客在飞机上或飞机上下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向每位乘客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为7万元。
 
  东方航空公司于2004年11月27日公布了对遇难旅客的赔偿办法,首先强调7万元的基数;接着又称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变动因素,最后每位罹难乘客的死亡赔偿为14万元,加上其他赔偿,总计金额为21.1万元。
 
家庭成员很难接受这种赔偿,这导致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包头空难诉讼经历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程序,,然后又回到中国,历时五年,至今无结果。
 
包头空难案的代理律师赵晓洛告诉我们,包头空难发生后,由于情绪不稳定、对法律缺乏了解,部分遇难者家属匆忙签署了协议,但没有注意协议中的免责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者家属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向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提起诉讼。其结果是诉讼的被动性。
 
正是由于从包头空难的赔偿中吸取的教训,宜春空难的部分遇难者家属坚持将河南航空公司的免责条款从协议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