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保险理赔程序:切勿擅自修改理赔资料

 

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家庭成员曾两次向保险公司申请和解,但两次提交的资料不一致。近日,中国人寿河北鹿泉分公司为获得赔偿而合理拒绝索赔,客户擅自修改索赔数据,骗取保险金。

中国人寿河北鲁泉分公司收到中国人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张女士。寿险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张某所在的村委会在2011年5月10日为该村村民统一投保了国寿团体[财]全人寿保险,疾病身故保额3000元。按照流程,理赔人员在接到理赔申请后,进入公司网络系统调取被保险人以往理赔记录。查询结果显示,被保险人张某曾投保过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张某身故后,其妻张女士曾于2011年8月6日向保险公司提交过康宁终身保险身故理赔申请,公司调查属实后,于8月8日完成赔付工作,支付康宁终身保险死亡保险金3万元。

在检查两项索赔和资料时,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些奇怪的情况:第一份和解显示,被保险人的死亡日期是2011年5月16日,而死亡日期是8月16日。同一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何能在90天内发生变化?

这一调查结果引起了理赔官员的警觉,立即安排了一次特别调查,并向母公司报告了此事。经过调查和调查人员采取的证据后,事件的真相变得清楚了。事实证明,被保险人的余生都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寿险6天后即5月16日因疾病突然死亡,根据国寿团体[财]全人寿保险保险条款规定,在疾病观察期60天内出险的客户,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为了获取保险理赔,将张某的户口注销日期更改为8月16日。

调查结束后,中国人寿鹿泉分公司向张女士发出拒绝通知。张女士最初拒绝承认欺诈并拒绝接受赔偿,但在工作人员真诚沟通和大量证据事实之前,张女士终于感到损失,并撤回了第二次索赔解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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