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货运险承保条件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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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保险金额:

1、进出口货运保险按发票价格一般增加10%。如果客户需要增加30%以上的佣金,以防止道德风险,通常不同意。根据发票增加保险金额后,在元以下经常有小数位,可以在不需要表达小数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包括人民币和各种外币。

(二)国内货运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当根据保险金额确定,或者由保险各方协商确定。保险价值是根据货物的价格或者货物的价格加上杂费来确定的。

(三)保险单对单价不同、产品名称不同的货物,应当分别说明保险金额,必要时,填写保险单,同时填写保险总额。

(B)费率确定:

1.根据投保货物的性质;

2.根据载运货物的船舶,如船舶超过15年,则应增加旧船费,超过20年的船舶应报承保中心检查。运输危险货物,需要特殊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

(三)根据被保险人货物的装货和包装情况,特种货物或者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包装,才能同意承保;

4、4.根据保险货物航程和发港(地点)和目的港(地)的管理;

5.根据市场竞争情况;

(3)保险费:

1.规定进出口货物运输的最低保险费;

2.规定国内货物运输的最低保险费;

(4)豁免条件应根据受保货物的性质、包装、船舶和港口的管理规定。一般根据保险金额的百分比确定,正确的说明如下:

英文:保险金额的X%或全部票款的X%;

英文:整批货物(保险金额)不超过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