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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实施的强制性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因受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本地汽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害或伤害。在责任限额内的财产损失强制责任保险。

[导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实施的第一个强制性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范围内的强制赔偿责任保险。

[必要性]

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员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扩大三种责任保险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及时、基本的保障。

交通保险具有更多的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经济安全和医疗,而且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经济负担。商业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这种保险的目的是利润,这显然与“无亏无利”的经营理念相去甚远。

此外,强保险的给付也有一般责任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车主、管理人员必须投保强保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在公路上行驶。这种强制保险不仅体现在强制保险中,而且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商业责任保险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所有人或经营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承保。

[保险责任限额]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对每一次保险事故的所有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额。

2006年(旧版),交叉保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统一确定为6万元。赔偿责任总额为6万元的,实行分项赔偿限额,具体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不负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按上述限额的20%计算。

2008年版(新版)的赔偿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在全国范围内为122000元。在总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情况下,仍将支付分项赔偿限额,特别是死亡和伤残偿金110000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不负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100元。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责任限额的确定主要依据如下考虑:一是满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本保护需要。二是适应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三是参照中国其他行业和部分地区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叉保险的计算方法]。

最终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1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规有关的浮动比率)。

例如,在一年内,私人拥有不足六个座位的车主,并没有发生负责任的交通意外,但却有一宗酒后驾驶事故。第二年保费为950×(1≤10%)×(130%)=1228.5元。

[交通保险与商业责任保险的区别]

首先,赔偿原则是不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在商业三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确定责任。

第二,保护的范围不同。除“条例”规定的个人事项外,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在商业三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对免赔额、免赔额或免责项目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第三,这是强制性的。根据规定,机动车辆的车主或管理人员应投保强制保险。同时,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销,不得延迟承销,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第四,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国家保险条款和基本费率,中国保监会一般按照“不损益”的原则支付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