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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货物海上运输风险造成的损失称为平均损失或海上损失。根据损失的程度,平均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海运保险:损失总额

总损失是指海运过程中保险货物的总损失。根据损失的性质,总损失可分为两种类型:实际全损和假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是指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保险标的全部灭失或等价物及全部灭失。保险业务实际损失的主要类型如下:

(1)保险标的全部丢失。例如,当货轮在船舶失事后沉入海底时,保险标的完全丢失。

(2)保险标的物权的完全丧失是不可弥补的。例如,货船被海盗抢劫,货物被敌对国家扣押。虽然标的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失去了主体财产权。

(三)保险标的丧失了原有的商业价值或者用途。例如,水泥在海水浸泡后变硬;烟叶在湿气和霉变后失去原来的价值。

(4)运载货物的船舶失踪已有相当一段时间。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时间的长短一般是根据航程的距离和航行的面积来确定的。

2.假定全损。这意味着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是不可避免的,救助和恢复损失超过了到达目的港的费用或保险赔偿的价值。下列情形构成保险货物推定全损;

(1)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理后的价值。

(2)保险标的受损后,完成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到达目的港的货物的价值。

(3)保险标的实际总损失是不可避免的,避免总损失所需的救助费用将超过获救标的价值。

(四)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事故,致使被保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追偿标的所有权的费用超过追偿标的价值的。

(2)海运保险: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货物的损失尚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根据其性质,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个人海损。

1.共同海损。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1974年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当装载货物的船舶在海上遇险时,托运人为了将同一航程中的货物从危险中解救出来,故意和合理地作出牺牲或在同一次航行中支付特别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称为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

(1)共同海损的风险必须是真实的或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的。因为并非所有的海洋灾害,事故都会造成共同海损。

(二)自愿、自觉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或者费用。

(3)必须是为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安全而作出的审慎作为或措施所招致的牺牲或特别开支。

(4)它必须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牺牲或费用,目的在于逃避危险。共同海损行为所作的牺牲或发生的特别费用,用于使船东、发货人和承运人不遭受损失。因此,不论大小,船东、发货人和托运人应按节省的价值按一定比例分摊。这种分配称为共同海损的分享。在分担共同海损费用时,不仅应包括未损失的利益攸关方,而且还应包括损失的利益攸关方。

2.个人平均数。它是指在海上承保标的物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或损害,即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的所有人单独承担。与共同海损相比,个人海损的特点是:

(一)不是人为故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丧失标的物本身。

(三)个人平均数由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向保险人赔偿。根据英国海事法,如果货物有单独的平均值,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等于受损价值与完整价值乘以保险金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