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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战争条款(货物)

风险范围

除下文第3及4条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包括保险标的之损失或损坏。

1.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1.2捕获因上文1.1所述风险及其后果或任何企图而产生的扣押、逮捕、限制或拘留

1.3废弃、鱼雷炸弹或其他废弃武器。

2本保险包括根据租船合同和/或管辖法律和惯例调整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这些费用是为避免或与避免本条款所涵盖的风险的损失有关而发生的。

EXCLUSIONS

3在任何情况下,这个保险区都不应存在。

3.1因被保险人故意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2普通渗漏、重量或体积的普通损失或被保险人的普通磨损

因包装或保险标的准备不足或不适当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就本条第3.3条“包装”而言,应视为包括存放在集装箱或电梯内,但仅当这种装载是在本保险附加之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的)。

3.4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5延误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延误是由投保的风险造成的(但根据上文第2条应付的费用除外)

3.6因船主、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财务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7根据航行或冒险的损失或挫折提出的任何索赔

3.8敌对使用任何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核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战争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4.1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包括因船舶或航行器不适航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适合于安全运输或受保标的(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受保标的装载时知悉该等不适航性或不适宜性)而引致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4.2保险人放弃任何违反对船舶适航性的默示保证的行为,并放弃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适航性,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情况知情。

DURATION

5.5.1本保险

5.1.1只附上受保的标的,以及该部分在海外船只上装载的任何部分,以及

5.1.2除下文第5.2及5.3条另有规定外,以受保标的及该部分在最后卸货港或卸货地点从海外船只卸下的任何部分,或自船只抵达最后港口或卸货地点的午夜起计的15天届满(以最先发生者为准)终止,但须迅速通知保险人及另加保费。

5.1.3船舶在未卸下在最后卸货港或卸货地投保的标的物的情况下,重新启航,

5.1.4在符合下文5.2及5.3的规定下,终止作为受保标的,并终止任何部分,因该部分其后在最后(或替代)港口或卸货地点从该船只卸下,或在该船只自该船只重抵该最后港口或卸货地点的午夜起计的15天届满时终止,或在该船只抵达替代港口或卸货地点后的15天届满时终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5.2如在受保航程期间,该海外船只到达一个中间港口或地方,以卸下由海外船只或飞机运载的保险标的,或货物是在港口或避难地点从该船只卸下的,则在符合以下5.3及如有需要而另加保费的规定下,本保险持续至该船只抵达该港口或地方当日午夜起计的15天届满,但其后按保险标的及该部分在运载海外船只或飞机上所载的任何部分的情况重新计算。在15天的期间内,保险在解除后才继续有效,而保险标的和该部分的任何部分均在该港口或地方。如货物在上述15天期限内装运,或保险按本条第5.2条的规定重新托付。

5.2.1如在港运输是由海外船只提供的,则本保险继续受本条款的条款规限,

5.2.2在用飞机运输的情况下,当前协会战争条款(空运货物)(不包括邮寄发送)应视为本保险的一部分,并适用于空运运输。

5.3如果运输合同中的航程在运输合同所商定的目的地以外的一个港口或地点终止,则该港口或地点应被视为最后卸货港,此种保险按照5.1.2的规定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的标的随后被重新转移到原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则只要在进一步转运开始之前并在附加保险费的情况下向承保人发出通知,则该保险重新附加5.3.1(如被保险标的已被解除,作为被保险人的标的,以及该部分已装在载运船舶上供航行之用的任何部分);

5.3.2如所涉事项尚未卸货,则当该船只从该当作的最后卸货港启航;其后,该等保险按照5.1.4终止。

5.4在受保标的或其任何部分在来往海外船只途中的航行中,但在卸下该海外船只后60天届满后的任何情况下,除保险人另有协议外,有关的水雷及被遗弃的鱼雷(漂浮或淹没)的风险保险,须予延展。

5.5除迅速通知承保人外,如有需要,本保险须在本条款的条文范围内继续有效,如有任何偏离或因行使根据租船合约给予船东或承租人的自由而引起的任何更改,则本保险须继续有效。(就第5条而言,“抵港”须当作是指该船只停泊、系泊或以其他方式稳固在海港管理局辖区内的一个泊位或地方。如无上述泊位或地方,则当该船只首次停泊、系泊或以其他方式稳固预期的港口或卸货地点时,“海外船只”须当作是指由一个港口或地方运载该标的船只,而该船只的航程涉及该船只的海上航行)

6如在附加本保险后,被保险人更改目的地,并按保费及安排条件持有,但须迅速通知承保人。

7本合同中包含的任何与第3.7、3.8或5条不一致的,在不一致的范围内,无效。

CLAIMS

8.8.1为了在本保险下收回,被保险人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有可保权益。

8.2在不违反上文第8.1条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就本保险所涉期间发生的保险损失进行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被保险人知道损失,保险人则不知道。

9.9.1如果被保险人对在此投保的货物投保任何增值保险,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被视为增加到根据本保险投保的总额和包括损失的所有增值保险,而本保险项下的责任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总额的比例计算。在发生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项下保险金额的证据。

9.2如果本保险的价值有所增加,则应适用下列条款:

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被视为等于被保险人在初级保险下投保的总额以及包括货物损失和货物受影响的所有增值保险,本保险项下的责任应按本保险金额与保险总额的比例计算。在发生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项下保险金额的证据。

BENEFIT OF INSURANCE

10本保险不适用于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保管人的利益。

尽量减少损失

11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对可在此收回的损失负有责任。

11.1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或尽量减少该等损失,及

11.2确保所有针对承运人、受托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利得到妥善维护和行使,保险人除根据本合同可收回的任何损失外,还将偿付被保险人为履行这些义务而适当和合理地招致的任何费用。

12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挽救、保护或收回保险标的而采取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放弃,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

避免延误

13本保险的一个条件是,被保险人在其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情况下均应采取合理的派送行动。

法律与实践

14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