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干货 | 影响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因素之我国的法定保修责任期限

来源:马海骋 .《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基础 》


国际上通常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最长是10年,,这与国际上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直接关系。


例如,最早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法国规定在十年的保证期内,工程的所有建设者应当就危及工程的坚固性,或者危害其某一结构构件或者某一设备部件,影响了工程的使用功能使得工程不再与其用途相适应的损害(包括由于地基缺陷引起的)向业主或购买人负责任。具体部位包括: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和主要功能设施等,成文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


质量保证期的长短各国也不尽相同,如西班牙的基础、主体结构保证期为10年、而通风、保暖等功能性的质量保证为3年;日本的基础、主体结构保证期为10年,屋面防水为10年,外墙防水为7年,其他为2年;英国和澳大利亚为6年或12年;荷兰为20年、10年等。在质量保证期后,承包商等责任方一般不再负质量保证责任。例如法国规定在完工10年后,质量缺陷责任方的质量责任解除,工程权利人不能再就质量缺陷本身起诉各责任方。


,确定了大致的保修的范围和确定保修期限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期限与国际上其他国际法律规定的期限并不一致。因此,我国在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的设置上,应当深入思考,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产品。


结语


工程建造始终离不开风险的预防,建设工程保险是为建企提供全寿命周期风险转移的服务,保护企业避免承受经济赔偿所带来损失。是市面上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