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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海骋 .《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基础 》


国际上通常的工程质量保险体系采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加职业责任险的方式,即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其他参建单位的个人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的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在国际上,建筑师、各种专业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由于设计错误、工作疏忽、监督失误等原因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职业责任保险只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由此产生的其它一切法律责任,责任保险则不予承保。国际上职业责任险的投保人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其保险对象是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在我国,职业责任险基本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购买,其保险对象是单位的职业责任风险。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建设领域的职业责任保险发展非常缓慢。


我国与国际上职业责任险投保主体不同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强调的是法人单位的责任,例如强调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的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而对于工程师的个人责任则没有过多的强调。


直到2014年8月2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贵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和2014年9月2日发布的《工程质量两年行动方案》,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埃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以上变化说明我国已经逐渐认识到了个人责任追究的重要性,但客观来说,我国个人的诚信体系还不健全,失信成本较低,距离发达国家的社会诚信体系还有巨大的差距。


这就造成了我国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种种违规行为。例如:个人在申报执业资格时,提供虚假证明、虚假业绩等不真实材料,以获取相应资质证书;部分从业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资格证书挂靠现象普遍存在;为了个人利益违反职业道德,随意篡改设计标注、施工技术标准、或伪造技术资料、检测报告等,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不仅为管理工作造成较大困难,而且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结语


工程建造始终离不开风险的预防,建设工程保险是为建企提供全寿命周期风险转移的服务,保护企业避免承受经济赔偿所带来损失。是市面上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