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员工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覆、火车事故伤害,排除了职工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情形。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将被排除。从另一个角度说,只有工伤职工在该事故中不负责任、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才可认定工伤,这就更加严格考虑了工伤职工主观过错程度,工伤保险基金不再为负全部和主要责任的工伤职工买单,在一定层面上缩小了认定范围。20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了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情况多样,实践中对“工作地”的认定比较明确,但对职工“居住地”和合理路线的认定都比较复杂,尤」其是在上下班途中绕道的情形认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原则上因客观原因绕道的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因私事绕道的,如果从事的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一定要及时报警,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备工伤认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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