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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登记表、审批及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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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患者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由首诊医师核查人证是否相符,及时填写《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责任调查认定审批表》,告知病人(或家属)到医院医保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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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科应核查人、证是否相符,意外伤害初步认定是否准确并签署意见,按自费流程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同时告知患者(家属或代理人)3日内到意外伤害发生地医保局审批备案(如遇节假日延至工作日),以便及时开展核查、认定程序。



意外伤害住院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意外伤害责任调查认定,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由本人或代理人提出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报销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1

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

2

医疗保险证;

3

首次入院病例、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4

《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责任调查认定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等。


意外伤害住院支付报销范围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按照相应级别医院住院统筹报销规定和报销标准予以到参保地医保局办理支付手续。


意外伤害报销时限

属于意外伤害支付范围的,需在意外伤害发生当年报销,逾期不予支付;在本年度发生的意外伤害,需在出院后三个月内到参保地医保局报销,逾期不予支付。


相关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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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为参保人出具(提供)意外伤害相关证明(资料)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把关,防止不符合报销规定的人员享受待遇支付,减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弄虚作假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的,追回报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

参保人或家属及代理人弄虚作假,伪造、隐瞒、虚构意外伤害事实经过的,一经查实,其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已经报销的必须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年度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关于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的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自

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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