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观点分歧丨实习期间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点击上方“胡泉劳动法工作室”可以订阅哦

实习期间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

作者:邓峰

内容提要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究竟应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观点。


胡泉劳动法工作室特别提示:

,对实习生管理制定了新的规定,详见链接:【新政发布】用人单位招用职校实习生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案情介绍

1

基础事实

谢某系某技校学生,毕业前夕,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谢某被安排到日照市某机械销售服务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实习期半年。同年7月,谢某在下班时被突然倾倒的车间大门砸伤,经认定构成九级伤残。谢某向该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遭到该公司拒绝。谢某遂申请工伤认定,但认定结果为谢某被大门砸伤的情形不构成工伤。谢某不服该认定,,要求认定其在实习期间所受伤害为工伤。

2

观点分歧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究竟应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应属于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虽未明确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该条例中有关解释性条款已将这种主体包含在内。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内,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主体宽泛化的规定,也符合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不应按工伤处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将实习生规定为“工伤赔偿主体”,且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在实习工作中受伤的,也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为宜。

法官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及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依据该条规定,在校生并不符合“劳动者”定义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实习的本质只是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并不会因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不能算作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


第二,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试行办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特别推出:法规检索功能

您可在本公众号主界面下方看到“走近胡泉”、“各地法规”、“全国指导”三个栏目,其中:

“各地法规”中包含了、北、上、广、深、江、浙的法律法规,并对工伤劳保、假期工资等进行分类;

“全国指导”中包含全国性法律法规以及指导案例。

该功能已正式上线,具体操作可点击以下链接深入了解:


(特别提醒:如检索时未出现内容,请下拉刷新)


感谢您的关注!

如果您对这篇文章有任何看法,点击右下角“写留言”即可回复与我们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