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上下班途中“与动物”发生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夏某系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员工,2016年4月12日18点20分左右,夏某驾驶电瓶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乱穿马路的狗撞倒,导致其头面部、左肩受伤。当场由路人报警。经交警事故现场调查确认,夏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事后夏某的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对夏某2016年4月12日发生的伤害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夏某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夏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申请人对认定工伤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均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评析

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夏某驾驶电瓶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乱穿马路的狗之间发生的相撞事故而言,此次事故并非夏某其可抗拒或者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完全预见狗在活动过程具有任意性事故是否发生超出夏某的控制能力,不能认定为单方交通事故。

与动物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符合法律规定。且事发当天路人报警后,交警及时处警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报警人进行询问,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制作了当事人陈述材料,结合事故成因、事故形态及事故后果,综合评价确定了相关责任,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确认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认定夏某无事故责任。区人社局根据夏某的考勤记录、房屋租赁情况、下班路线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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