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职工伤害性质认定决定

案情简介

某煤矿厂职工韦某在一次井下采掘中遇瓦斯爆炸不幸死亡。两天后,该煤矿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韦某工亡认定申请。近1个月后,韦某妻子陈某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超过15日迟迟未作出韦某死亡性质认定决定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置疑,要求尽快作出认定决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认定结论

最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成相关职能机构作出了韦某因工死亡的认定决定,并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处置了韦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规定,其主要立法意涵是对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造成的不幸伤亡,—是遭受事故伤害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客观事实清楚,二是用工主体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成立,三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管辖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应当在15日内作出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该类工伤认定申请,应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履行自身法定责任,以努力提高政府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条例第20条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对矿山采掘、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不幸伤亡性质认定中予以遵循。


陈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尽快作出职工韦某死亡性质的认定,其诉求合理、合情、合法。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导重视,相关职能机构抓紧韦某死亡事故查实,尽快作出韦某因工死亡认定决定,即时处置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是认真负责任的,这种工作作风值得提倡和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