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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新贷并非单纯旧贷,展期时担保责任免除,不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审判规则】贷款人采用旧贷转结、存单、现金等多种形式交付新借款,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且旧贷转结中部分金额由同一保证人担保的,不属于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和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情形。同时,因在借款人针对新贷出具借条时,保证人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且此后因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故应认定保证人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且新贷并未加重保证人的责任。因此,针对此借新还旧的借贷纠纷,不能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保证人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关  词】民事 担保法学 保证合同 借新还旧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担保责任免除 民间借贷 旧债转结


【基本案情】因经营需要,庄X喜、冯X銮陆续向张X邦借款。此后,在何X、柏X华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的情形下,张X邦向庄X喜、冯X銮支付现金及银行存单时,庄X喜、冯X銮出具借款时间为2011年12月13日的借条载明:向张X邦借款一百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分期偿还,第一次于2012年6月13日还款十万元,第二和第三次各还款十万元,第四次于2013年12月13日还款七十万元,逾期不还的,按月息百分之三支付利息,并支付两万元违约金。


此后,在履行过程中,2012年6月13日应偿还的十万元,庄X喜仅偿还了六万元,第二次应偿还的十万元未偿还。为此,2012年12月13日,庄X喜向张X邦出具借条载明欠款十四万元,半年内偿还,由何X提供担保。次年,第三次应偿还的十万元,庄X喜亦未按时偿还。对此,张X邦提起诉讼,,最终判决何X对十四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何X、柏X华就第三次应偿还的十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明,2013年12月31日,,认定何X、柏X华对一百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张X邦以柏X华、何X未能履行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柏X华、何X偿还借款七十万元及违约金两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柏X华辩称:庄X喜、冯X銮虽向张X邦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一百万元,但张X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交付了一百万元,故本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借贷双方在达成新借款合意时,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旧贷的结转、存单、新借现金,且旧贷与新贷系同一保证人,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此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此种情况下,新贷保证人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其主张担保责任免除是否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被告何X、柏X华给付原告张X邦人民币七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七十万元为本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12月14日算至实际还款之日);驳回原告张X邦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何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因未交纳上诉费,,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柏X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对于保证合同的效力以及本人保证责任的认定,应当在查明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被上诉人张X邦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支付了全部借款;签订借条时被上诉人张X邦有欺诈行为,未告知借款中含有旧债的事实,因此本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张X邦辩称:上诉人何X、柏X华应当知道担保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为涉案借条提供担保时,部分借款是上诉人何X担保借据的转结,本人当场交付给庄X喜,上诉人何X将借据找出后当场销毁;在案涉借据形成后,若本人未交付一百万元,庄X喜不可能再为没有按时偿还的部分出具新的借据,上诉人何X亦不可能提供担保;一百万元借款组成为:陆续借款,其中部分由上诉人何X担保;现金交付,担保人在场;存单交付,。综上,请求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查明,被上诉人张X邦出借的一百万元借款中含有六十万九千元旧债的转结、二十四万五千元的存单以及十三万六千元的现金。其中,对于六十万九千元的旧债,有三十九万一千六百六十元,被上诉人张X邦能提供证人证言、银行存取款凭证、。对于二十四万五千元的存单以及十三万六千元的现金,被上诉人张X邦亦能提供银行存取款凭证、证人证言、。


: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上诉人何X、柏X华应共同给付被上诉人张X邦五十六万四千一百一十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3年12月14日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以贷还贷又称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款。其实质是通过新贷合同的签订延长旧贷合同的履行期限。在以贷还贷情形下,保证人有可能免除保证责任,也有可能承担保证责任。正确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先认定是否属于以贷还贷。以贷还贷一般需要符合四个条件:存在两份借款合同,两份合同的主体同一,新贷的资金是用于偿还旧贷,当事人双方有以贷还贷的意思表示。在以贷还贷情形下,保证责任的免除或承担又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保证人仅对旧贷提供担保,此时需要根据新贷是否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进行区分,若未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若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保证人仅对新贷提供担保,若保证人不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此种情况下以贷还贷属借贷双方串通变更主合同的情形,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若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视为保证人自愿承受风险,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保证人对旧贷和新贷均提供担保,若保证人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或者不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但新贷未加重其责任,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既不知道以贷还贷事实,新贷又加重其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综上,在以贷还贷情况下认定保证人的责任,需要考虑保证人担保的部分,保证人是否对以贷还贷事实知情以及新贷是否加重了保证责任三个方面的因素。


借贷双方以借条的形式先后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该两份合同的主体一致,并且约定新贷的资金是用于偿还旧贷中未偿还部分。据此可知,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以贷还贷的构成。由于旧贷结转中前后两笔借款均由同一保证人担保,属于保证人对新贷和旧贷均提供担保的情形。因在签订新借款合同时,保证人曾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中签字确认承担担保责任,,故应认定保证人对借贷双方之间旧贷结转的事实知情,因此保证人属于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而新贷是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借款的部分,因此并未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综上,在本案以贷还贷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适用法律】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张X邦诉柏X华、何X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担保法·保证·保证责任·责任免除·不免除情形 (G020403031)

【案    号】 (2015)扬民终字第912号

【案    由】 保证合同纠纷

【判决日期】 2015年11月09日

【权威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