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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潭县人民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8〕3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1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月12日、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翁某乙系同村邻里。2017年10月21日14时40分许,因被告人郑某某养殖家禽的卫生问题,双方在该村郑某某养殖场所空地上发生争执。先互相拉扯,后被告人郑某某手持木棒将被害人翁某乙右侧尺骨殴打骨折。,被害人翁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6日,。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翁某乙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2.书证:X光照片、伤情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提取笔录、收条、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甲、方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持木棍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虽为传唤到案,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翁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持械殴打被害人翁某乙,应当酌定从重处罚。为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高 林

代理检察员 俞珊珊

2018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