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我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近日,我院侦查监督科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依法适用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有效完善了对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把握。

简要案情回顾


该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因停车问题偶发矛盾,双方在相互厮打中,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鼻骨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妻多次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项,但被害人索要赔偿款远远高于其实际损失,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拘留期限届满后,该案件被移送我院提请批准逮捕。


我院侦监部门经审查发现,本案因偶发矛盾引起,且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为促进纠纷化解,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我院一方面深入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和释法说理工作,另一方面与被害人积极协调沟通,引导其正确表达合理诉求。同时,考虑到本案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拘役或者管制;被害人伤情稳定,赔偿数额可基本确定等情况,决定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对本案启动赔偿保证金制度。我院将保证金制度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其家属自愿缴纳略高于法律规定应当赔偿数额的保证金至公安机关,用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我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我院自今年出台《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已对多起轻微刑事案件启动了赔偿保证金制度,该制度有效解决了非合理诉求与和解制度的矛盾,就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中存在的漫天要价、无理缠访、“花钱赎刑”等问题寻找了出路,使非羁押诉讼迈出了重要一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