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哪些工伤可兼得民事赔偿?

近日,樊某看了“劳动与法”(微信号:ldyf2016)后,翻起旧案,特意找到 相关律师,希望能为他出出主意。在此,这律师感谢樊某的信任和对“劳动与法”的支持。但,看完案卷后,也爱莫能助。





此案发生在2012年1月1日前,故应适用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而不是自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的“民事赔偿”强调是指: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中的其他第三人,不应包括用人单位,以避免双重赔偿,体现公平原则。


对照以上规定,本案适用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前提不具备。


三种工伤可再追民事赔偿




司法实践中,类似樊某的这种工伤,要求民事赔偿的诉求也不少,但获支持的几乎没有。但是,有三种情况可以同时要求民事赔偿:


一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伤。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三是因职业病导致的工伤。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温馨提示:工慧企业管理推送的内容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或删除;网络素材无从查证作者,原创作者可联系我们予以公示!QQ:3287729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