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 分享智慧

一、案情简要
何某于2000年12月入职,2005年底体检时被查出肺部有黑点,怀疑是肺结核,经自己付费治疗半年多未见效。2006年8月15日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疑尘肺”,2007年9月13日工伤认定为四级伤残。

何某认为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致使其在工作中因长期吸入生产粉尘而不幸罹患终生不治的尘肺病。

一审判决后公司支付何某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何某申请再审,要求四级伤残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00014.94元。


二、法官思维
职业病病人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有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请求权。

民事赔偿应以工伤保险赔偿未覆盖为宜。但因原判决支持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已支付,且已覆盖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故不再重复支付。
三、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四、更多智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但《职业病防治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司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其适用效力低于法律。本案系职业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故适用特别法《职业病防治法》。

珠海市的司法实践中,职业病病人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中,因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性质上与残疾赔偿金相同,系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损失的生活补偿,故一般会支持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