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洛阳一涉黑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李通讯员张克雷张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自2016年以来,汝阳县赵某、高某、贺某等14人纠集一起,参与实施多起犯罪活动。3月初,洛阳中院依法对该起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宣判,。



    ,该犯罪团伙以赵某、高某为主要组织者,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人员群体,成员间分工明确,成员间或单独或相互交叉,参与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活动。2017年2月7日零时,赵某、高某、梅某等人为替他人索要赌债,强行将被害人蔡某拉至汝阳县柏树乡布岭村附近。其间对蔡某实施殴打,后又将其拉至汝阳县城关镇一宾馆逼迫其还钱,向蔡某强行索要2000元现金并强迫其打了一万元的欠条,被告人高某与蔡某同住并负责看管,蔡某于凌晨4时逃离。


    同年5月25日凌晨2时,侯某酒后在汝阳县城关镇一酒吧摔烂一个酒瓶,贺某、于某等人在侯某走出酒吧时将其拦住殴打,殴打后逼迫侯某跪着离开酒吧。同年6月底,高某、贺某、张某等人为替他人索要债务,强行将被害人潘某拉至汝阳县城关镇甘泉山广场附近,其间高某对潘某实施殴打,后将其拉至汝阳县城关镇一宾馆内,逼迫潘某出具欠条后,当日下午5时许将其放走。


    2017年12月,、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高某、贺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犯罪集团。被告人赵某、高某属犯罪集团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被告人赵某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经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