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某轻伤二级故意伤害案辩护人向鉴定人员发问之记录

案情经过:

本案发生于2017215日,当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2017411日立案。2017516日传唤并取保候审。89日,本人担任其辩护人介入案件。两次开庭后,人民法院主持了刑事和解程序,并于1228日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害人治疗情况:

2017215日事发当天【颅脑,平扫】、【胸部,平扫】、

【上中腹部,平扫】CT检查报告单载明:表现:T12左侧附件可见透亮线,结论为:T12左侧附件骨折可能大。

2月21日CT检查报告单载明,表现:左侧第5、6前肋骨皮质

皱褶,余见两侧肋骨骨皮质连续,未见明显骨折线。

2月27日出院记录载明,诊疗经过:全肋骨CT示:左侧第5、6

前肋骨皮质扭曲。

3月28日CT检查报告单载明,表现:左侧第5、6、7、8、9肋骨局部皮质欠光整,局部见骨痂形成。结论:左侧第5、6、7、8、9肋骨不全性骨折伴骨痂形成。

鉴定情况:

鉴定机构2017年4月6日受理,次日出具鉴定书,认为左侧第5、6肋骨骨折,鉴定意见为人体轻伤二级。

辩护人意见:

针对鉴定意见的轻伤二级,辩护人认为,事发当天的【胸部,平扫】足以查清左侧第5、6前肋骨情况,事发当天的CT检查报告结论并未发现有皮质扭曲或者不连续或者骨折。后来的两次CT检查,发现了损伤,辩护人认为因果关系存疑,然而法庭并未采纳辩护人观点。

庭审中,辩护人向出庭的鉴定人员发问如下:

辩:你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人,现在向你发问几个问题,请如实回答。

鉴:好的。

辩:本案委托手续是否齐备?

鉴:齐备的。

辩:派出所什么时候委托鉴定的?

鉴:201746日。

辩:物证鉴定室有无配置用于人体损伤鉴定、检查的仪器、设备?

鉴:没有。

辩:是否对检验对象进行检查?

鉴:检查的。

辩:有无对其进行功能诊断?

鉴:没有。

辩:有无对其进行影像诊断?

鉴:没有设备。

辩:有无提取影像学检查的电子拷贝数据

鉴:有。

辩:你看了CT片了吗?

鉴:都看了。

辩:本案的肋骨损伤,是否有并发症?

鉴:没有。

辩:本案肋骨损伤是原发性吗?

鉴:就是外力导致的原发性损伤。

辩:有无并发症或后遗症?

鉴:没有。

辩:本案是否涉及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

鉴:没有。

辩:本案的鉴定依据,是原发性损伤还是以损伤所致并发症为鉴定依据?

鉴:原发性。

辩:本案的鉴定依据,是否涉及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鉴:没有。

辩:本案的鉴定依据是什么?

鉴:原发性,左侧肋骨损伤。

辩:本案是否需要以观察、检测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

鉴:不需要。

辩:本案是否属于疑难、复杂的损伤?

鉴:一时难以确定的。

辩:【胸部,平扫】,能否见到左侧第56前肋骨皮质扭曲或骨折?

鉴:可以。我们在221日和328日的检查中见到的。

辩:第一次CT2017215日事发当天的那张,你是否看到“左侧第56前肋骨骨皮质扭曲或者骨折”?

鉴:没有。

辩:本案骨折处有无错位?

鉴:有骨皮质的不连续。

辩:215日的CT检查中,有无见到骨折线?

鉴:没有。

辩:能否排除病理性或者陈旧性或者变异等因素?

鉴:左侧前56肋骨不存在这些。

辩:皮质皱褶是不是骨折?

鉴:皮质皱褶是临床医生描述,我方鉴定讲的是骨皮质不连续。

辩:肋骨损伤鉴定时机什么时候可以?

鉴:材料补充齐全就就可以。

辩:CT检查报告单,2017215日那个,T12左侧附件可见透亮线,T12左侧附件在哪里?

鉴:左侧附件不在鉴定条款中规定。

辩:T12左侧附件损伤有无可能构成轻伤以上?

鉴:左侧附件不在鉴定条款中规定。

辩:T12是哪里?

鉴:第12胸椎。

辩:跟“左侧第56前肋骨”位置上有什么关系?

审:请辩护人围绕焦点进行发问,不要问无关的问题。

辩:审判长,T12在人体左后方,而本案中“左侧第56肋骨”在人体左乳附近。所以辩护人的问题是有关联性的。

辩:事发当天的CT检查以及病历载明,是T12左侧附件可能骨折,病历只提到腰背部压痛、活动受限,鉴定时候是“左侧第56肋骨骨折”,有无考虑到关联性?

鉴:一个愈合过程。

辩:119日的情况说明,为何排除掉左侧第789肋骨骨折与本案的因果关系?

鉴:因为之前CT里面有发现这三根。

辩:是因为“之前的CT检查中未见明确的肋骨骨折存在”?

鉴:是的。

辩:之前,是哪次?

鉴:221日。

辩:在鉴定意见里,为何没有查看事发当天的CT

鉴:看了。

辩:215CT检查与鉴定意见有无关联?

鉴:有。

辩:那你在之前的CT检查中见到“左侧第56前肋骨”骨折存在了吗?为什么不排除?

鉴:根据鉴定材料综合显示,后来出现骨痂,符合伤愈过程,被害人确系第56前肋骨骨折。

辩:有无证据表明骨折系外伤所致?

鉴:有。

辩:法医学推定的依据?

鉴:就是临床医学证据和鉴定条款。根据我们的鉴定材料,可以得出被害人就是骨折,而不是皮质扭曲,完全符合轻伤鉴定标准。

辩:肋骨损伤鉴定的时机怎么确定?

鉴:根据规定,要从鉴定材料齐全开始计算。

辩:公安机关什么时候委托你们的?

鉴:这是委托方问题,不在我们鉴定范围。

辩:本案是否具备鉴定的条件?

鉴:具备。

辩:公安机关是2017215日受理本案,应该什么时候受理委托?

鉴:是委托单位问题。之规定要求被害人及时鉴定,未规定被害人何时鉴定。

辩:109日的情况说明,说没有见到第789根肋骨骨折,在哪次没见到?

鉴:215日及221日都没见到。

审:肋骨皮质扭曲?

鉴:医生临床描述,法医见到的皮质的不连续。

审:骨痂形成过程?

鉴:是骨折愈合过程,连续过程中产生的新骨。

审:为什么之前第56789根肋骨骨折,现在认定第56根?

鉴:是综合认定对比影像资料的变化认定的,在215日的骨皮质不连续,328日见到骨痂,就是一个变化。在第789根肋骨上没有见到这种变化,没有见到明显肋骨骨折。第56根肋骨从骨皮质的不连续到骨痂形成,就是一个明显的骨折变化。

辩:审判长,辩护人向鉴定人员补充发问几个问题。

审:可以。

辩:有无阅215日的CT片?

鉴:有。

辩:为何在鉴定意见书里只写后两次CT,未写第一次?

鉴:不是鉴定结论的依据,就不写。

审:核实下鉴定人资质。

鉴:好。提供鉴定人和鉴定人员证书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