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本案发生于2017年2月15日,当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传唤并取保候审。8月9日,本人担任其辩护人介入案件。两次开庭后,人民法院主持了刑事和解程序,并于12月28日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害人治疗情况:
2017年2月15日事发当天【颅脑,平扫】、【胸部,平扫】、
【上中腹部,平扫】CT检查报告单载明:表现:T12左侧附件可见透亮线,结论为:T12左侧附件骨折可能大。
2月21日CT检查报告单载明,表现:左侧第5、6前肋骨皮质
皱褶,余见两侧肋骨骨皮质连续,未见明显骨折线。
2月27日出院记录载明,诊疗经过:全肋骨CT示:左侧第5、6
前肋骨皮质扭曲。
3月28日CT检查报告单载明,表现:左侧第5、6、7、8、9肋骨局部皮质欠光整,局部见骨痂形成。结论:左侧第5、6、7、8、9肋骨不全性骨折伴骨痂形成。
鉴定情况:
鉴定机构2017年4月6日受理,次日出具鉴定书,认为左侧第5、6肋骨骨折,鉴定意见为人体轻伤二级。
辩护人意见:
针对鉴定意见的轻伤二级,辩护人认为,事发当天的【胸部,平扫】足以查清左侧第5、6前肋骨情况,事发当天的CT检查报告结论并未发现有皮质扭曲或者不连续或者骨折。后来的两次CT检查,发现了损伤,辩护人认为因果关系存疑,然而法庭并未采纳辩护人观点。
庭审中,辩护人向出庭的鉴定人员发问如下:
辩:你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人,现在向你发问几个问题,请如实回答。
鉴:好的。
辩:本案委托手续是否齐备?
鉴:齐备的。
辩:派出所什么时候委托鉴定的?
鉴:2017年4月6日。
辩:物证鉴定室有无配置用于人体损伤鉴定、检查的仪器、设备?
鉴:没有。
辩:是否对检验对象进行检查?
鉴:检查的。
辩:有无对其进行功能诊断?
鉴:没有。
辩:有无对其进行影像诊断?
鉴:没有设备。
辩:有无提取影像学检查的电子拷贝数据?
鉴:有。
辩:你看了CT片了吗?
鉴:都看了。
辩:本案的肋骨损伤,是否有并发症?
鉴:没有。
辩:本案肋骨损伤是原发性吗?
鉴:就是外力导致的原发性损伤。
辩:有无并发症或后遗症?
鉴:没有。
辩:本案是否涉及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
鉴:没有。
辩:本案的鉴定依据,是原发性损伤还是以损伤所致并发症为鉴定依据?
鉴:原发性。
辩:本案的鉴定依据,是否涉及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鉴:没有。
辩:本案的鉴定依据是什么?
鉴:原发性,左侧肋骨损伤。
辩:本案是否需要以观察、检测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
鉴:不需要。
辩:本案是否属于疑难、复杂的损伤?
鉴:一时难以确定的。
辩:【胸部,平扫】,能否见到左侧第5、6前肋骨皮质扭曲或骨折?
鉴:可以。我们在2月21日和3月28日的检查中见到的。
辩:第一次CT即2017年2月15日事发当天的那张,你是否看到“左侧第5、6前肋骨骨皮质扭曲或者骨折”?
鉴:没有。
辩:本案骨折处有无错位?
鉴:有骨皮质的不连续。
辩:2月15日的CT检查中,有无见到骨折线?
鉴:没有。
辩:能否排除病理性或者陈旧性或者变异等因素?
鉴:左侧前5、6肋骨不存在这些。
辩:皮质皱褶是不是骨折?
鉴:皮质皱褶是临床医生描述,我方鉴定讲的是骨皮质不连续。
辩:肋骨损伤鉴定时机什么时候可以?
鉴:材料补充齐全就就可以。
辩:CT检查报告单,2017年2月15日那个,T12左侧附件可见透亮线,T12左侧附件在哪里?
鉴:左侧附件不在鉴定条款中规定。
辩:T12左侧附件损伤有无可能构成轻伤以上?
鉴:左侧附件不在鉴定条款中规定。
辩:T12是哪里?
鉴:第12胸椎。
辩:跟“左侧第5、6前肋骨”位置上有什么关系?
审:请辩护人围绕焦点进行发问,不要问无关的问题。
辩:审判长,T12在人体左后方,而本案中“左侧第5、6肋骨”在人体左乳附近。所以辩护人的问题是有关联性的。
辩:事发当天的CT检查以及病历载明,是T12左侧附件可能骨折,病历只提到腰背部压痛、活动受限,鉴定时候是“左侧第5、6肋骨骨折”,有无考虑到关联性?
鉴:一个愈合过程。
辩:11月9日的情况说明,为何排除掉左侧第7、8、9肋骨骨折与本案的因果关系?
鉴:因为之前CT里面有发现这三根。
辩:是因为“之前的CT检查中未见明确的肋骨骨折存在”?
鉴:是的。
辩:之前,是哪次?
鉴:2月21日。
辩:在鉴定意见里,为何没有查看事发当天的CT?
鉴:看了。
辩:2月15日CT检查与鉴定意见有无关联?
鉴:有。
辩:那你在之前的CT检查中见到“左侧第5、6前肋骨”骨折存在了吗?为什么不排除?
鉴:根据鉴定材料综合显示,后来出现骨痂,符合伤愈过程,被害人确系第5、6前肋骨骨折。
辩:有无证据表明骨折系外伤所致?
鉴:有。
辩:法医学推定的依据?
鉴:就是临床医学证据和鉴定条款。根据我们的鉴定材料,可以得出被害人就是骨折,而不是皮质扭曲,完全符合轻伤鉴定标准。
辩:肋骨损伤鉴定的时机怎么确定?
鉴:根据规定,要从鉴定材料齐全开始计算。
辩:公安机关什么时候委托你们的?
鉴:这是委托方问题,不在我们鉴定范围。
辩:本案是否具备鉴定的条件?
鉴:具备。
辩:公安机关是2017年2月15日受理本案,应该什么时候受理委托?
鉴:是委托单位问题。之规定要求被害人及时鉴定,未规定被害人何时鉴定。
辩:10月9日的情况说明,说没有见到第7、8、9根肋骨骨折,在哪次没见到?
鉴:2月15日及2月21日都没见到。
审:肋骨皮质扭曲?
鉴:医生临床描述,法医见到的皮质的不连续。
审:骨痂形成过程?
鉴:是骨折愈合过程,连续过程中产生的新骨。
审:为什么之前第5、6、7、8、9根肋骨骨折,现在认定第5、6根?
鉴:是综合认定对比影像资料的变化认定的,在2月15日的骨皮质不连续,3月28日见到骨痂,就是一个变化。在第7、8、9根肋骨上没有见到这种变化,没有见到明显肋骨骨折。第5、6根肋骨从骨皮质的不连续到骨痂形成,就是一个明显的骨折变化。
辩:审判长,辩护人向鉴定人员补充发问几个问题。
审:可以。
辩:有无阅2月15日的CT片?
鉴:有。
辩:为何在鉴定意见书里只写后两次CT,未写第一次?
鉴:不是鉴定结论的依据,就不写。
审:核实下鉴定人资质。
鉴:好。提供鉴定人和鉴定人员证书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