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分钟学案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2002年2月12日下午7时许,罗靖与他人在恩平市圣堂镇马山果场同乡莫庭友家聚会饮酒。晚9时许,罗靖又与他人一同到果场办公楼顶层客厅内打麻将,莫庭友站在旁边观看。由于罗靖在打麻将过程中讲粗话,莫庭友对罗靖进行劝止,二人为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莫庭友推了一下罗靖,罗靖用右手朝莫庭友的左面部打了一拳,接着又用左手掌推莫庭友右肩,致使莫庭友在踉跄后退中碰到门框。在场的人也见状,分别将莫庭友和罗靖抱住。莫庭友被抱住后挣脱出来,前行两步后突然向前跌倒,约两三分钟后即死亡。经鉴定,莫庭友枕部头皮下血肿属钝器伤,系与钝形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导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案发后罗靖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本案主要问题是罗靖的掌推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226号

,因偶然原因介入导致被害人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对伤害是故意的,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因此罗靖被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讲述:叶耀丹

编辑:甘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