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警察丢失案卷赔偿48万,判罪免刑!|刑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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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讯(记者宁军)移交案件时发现一起刑事案件案卷丢失,负责案件的民警未向组织汇报,而是试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前前后后赔了受害人48万元。

,该起刑事案件又因案卷材料丢失导致无法处理。最终,该民警被判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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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卷宗材料丢失

委托辅警调解撤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01年5月23日下午4时许,刘某三兄弟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家属院内,因母亲去世后遗留的一间平房归属问题发生厮打,刘某被殴打致伤。次日,时任长延堡派出所民警的张某接手此案,调查取证后确定两名嫌疑人为刘某的一名兄弟和侄子。同年6月,法医学鉴定刘某损伤程度属重伤(2016年12月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说明,刘某属重伤二级)。但张某并未对嫌疑人依法上网追逃,此案一直未结。

2009年7月,张某被调至明德门派出所,需要移交未结案件时,发现该案的卷宗材料已丢失,但他并未向领导汇报。2010年5月31日,张某委托一名辅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一名嫌疑人向刘某赔偿5.5万元,刘某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并申请撤案。

2015年8月,刘某以做二次手术需要18万元为由找到张某,要求嫌疑人继续赔偿损失。张某从亲戚处借款13万元交给刘某,刘某表示不再追究两嫌疑人的任何责任。2016年,,又要求追究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民警共赔偿48万

得到受害人谅解

2016年10月12日,,并随后抓获其中一名嫌疑人,但由于该案原始卷宗丢失,后补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批捕。最终,这起故意伤害案无法处理。

2017年1月11日,。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又向刘某赔偿损失35万元,加上此前的13万元,共计赔偿48万元,刘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相关一切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自愿息诉罢访。

去年12月,。,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将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案卷材料丢失,长期未向组织汇报,亦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捕涉案嫌疑人,致使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无法处理,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张某认罪态度好,已向涉案被害人赔偿损失,且被害人对张某和对其实施伤害行为的相关人员均表示谅解,并建议不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息诉,综上,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3刑初1410号



被告人张卫东,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籍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8号10号公寓101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三级警长。2017年1月9日归案,,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5月23日16时许,在本市雁塔区新型建筑材料家属院内,刘某2、刘某6、刘某1三兄弟因其母亲去世后遗留的一间平房归属问题发生厮打,刘某1被打致伤。,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确定嫌疑人为刘某2、刘某7(刘某6之子)。同年6月27日,经法医学鉴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后因刘某2、刘某7未归案,此案一直未结。2009年7月,张卫东被调至明德门派出所,此时发现该案的卷宗材料已丢失,致使案件无法移交和继续办理。对此情况,张卫东并未向领导汇报,而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民事调解。2010年5月31日,张卫东委托长延堡派出所辅警杜某对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约定刘某2向刘某1赔偿损失55000元,刘某1不再追究刘某2的任何责任,由刘某1申请撤销案件。

2015年8月,刘某1以做二次手术需要18万元为由,要求张卫东继续办理此案。张卫东深知案卷原始材料已丢失,继续维护当事人权益有很大困难,为尽快平息此事,张卫东于2016年春节前后从亲戚处借款13万元交给刘某1,刘某1表示不再追究刘某2的刑事责任。2016年,,并将举报材料递交给西安市、。2016年10月12日,,刘某2于2016年11月23日被抓获。但由于未查找到本案原始卷宗,后补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状态,且无法认定是否属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刘某2,致使一起故意伤害案无法处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卫东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张卫东认罪态度好,本案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建议对张卫东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卫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23日16时许,刘某2、刘某6、刘某1三兄弟在西安市雁塔区新型建筑材料家属院内,因其母亲去世后遗留的一间平房归属问题发生厮打,刘某1被刘某2等人殴打致伤。次日,,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确定嫌疑人为刘某2、刘某7(刘某6之子)。同年6月27日,经法医学鉴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2016年12月1日,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说明表明刘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后张卫东未对刘某2、刘某7等人依法上网追逃,此案一直未结。2009年7月,张卫东被调至明德门派出所,需要移交未结案件时,发现该案的卷宗材料已丢失,张卫东未向领导汇报该情况。2010年5月31日,张卫东委托长延堡派出所辅警杜某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刘某2向刘某1赔偿55000元,刘某1不再追究刘某2的任何责任并申请撤销案件。

2015年8月,刘某1以做二次手术需要18万元为由找到张卫东,要求刘某2及刘某7继续赔偿损失。张卫东从亲戚处借款13万元,于2016年2月2日交给刘某1,刘某1表示不再追究刘某2及刘某7的任何责任。2016年,,要求追究刘某2及刘某7的刑事责任,并将举报材料递交给西安市、。2016年10月12日,,刘某2于2016年11月24日被抓获归案。但由于未查找到本案原始卷宗,后补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无法认定是否属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刘某2,致使一起故意伤害案无法处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本院审理期间,张卫东又向刘某1赔偿损失35万元,共计向刘某1赔偿48万元,刘某1对张卫东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刘某2等相关一切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自愿息诉罢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归案经过、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协议书、申请、领条、申诉书、情况反映、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息诉罢访保证书、刘某2故意伤害案卷材料等书证;证人刘某2、刘某1、刘某3、赵某、刘某4、杜某、张某1、张某2、鲁某、李某、王某、潘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卫东的供述;法医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搜查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东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将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案卷材料丢失,长期未向组织汇报,亦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捕涉案嫌疑人,致使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无法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张卫东认罪态度好,已向涉案被害人刘某1赔偿损失,且被害人刘某1对被告人张卫东和对其实施伤害行为的相关人员均表示谅解,并建议不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息诉,综上,对被告人张卫东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为了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卫东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琳

人民陪审员  王力

人民陪审员  吴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蕾

打印:相丽华

校对:雷蕾

2017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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