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民事赔偿

2013年,上二年级的王同学与刘同学课间打闹推搡时,刘同学伸腿踢王同学,王同学后退时不慎摔倒压伤同班李同学右腿右胫骨,学校相关人员立即联系医院对李同学进行救治并通知各方家长。经过治疗,李同学花费医疗费7500元,其他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4000元;后李父将学校、王同学、刘同学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处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同学、李同学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王同学、李同学为李同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各自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此案因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在未成年人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其因对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前提下,一般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教育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故建议学校在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高度重视,给未成年学生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