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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会英与被害人冯国云两家系隔壁邻居,郑会英的丈夫及冯国云的妻子均在外地务工,在日常生活交往过程中,郑会英与冯国云之间逐渐产生了不正当的暧昧关系,后被冯国云家人察觉,双方断绝了不正当来往。2013年12月9日20时许,冯国云发短信辱骂郑会英,二人相互用信息发生争吵。随后冯国云穿着内裤擅自进入郑会英家院墙内,郑会英听见响动正出门察看,被冯国云在黑暗中从背后一把抱住郑会英并摸其欲行不轨,郑会英挣脱后,双方发生推搡,后冯国云持木棒与郑会英持砍刀互相进行打斗。郑会英持砍刀乱砍击,将冯国云头部砍伤。冯国云受伤后自己驾摩托车到医院就医。经法医鉴定:冯国云额骨左侧粉碎性骨折致硬脑膜破裂,结合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郑会英被他人致伤右上臂及左小指,其右上臂及左小指软组强挫作,己构成轻微伤。冯国云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伤势继续恶化,于2013年12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冯国云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作用左额部致颅骨骨折、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出血后继发脑水肿,最后致脑疝形成引起死亡。

案发后,郑会英于2013年12月9日案发当晚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被告人郑会英犯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郑会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满香、冯思宇、冯志恒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00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满香、冯思宇、冯志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认为,被告人郑会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导致被害人冯国云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郑会英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冯国云在夜晚非法侵入独居妇女郑会英住宅,并对郑会英欲行不轨,从而导致本案发生,被害人冯国云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郑会英为了其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正当防卫。但郑会英对伤害后果持放任态度,持刀砍击被害人头部要害部位,并致被害人伤势严重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当减轻处罚。周满香、冯思宇、冯志恒上诉提出“没有依法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经查,,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二款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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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乙正在对丙实施抢夺,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马上就要制服乙,但乙却“急中生智”地大喊:警察来了!甲回头一看,乙趁机溜走,丙的价值1万元的项链被乙夺走。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时,自然成立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的成立并不以防卫行为现实地排除了不法侵害为前提。换言之,只要具有排除不法侵害的可能性时,即使客观上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也依然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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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男,1956年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曾被东方电视台《东方大律师》栏目评为十佳律师之一。

沈亮,男,法律领域:刑法,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刘希贵,男,专业领域:刑法,复旦大学教授

孙万怀,男,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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