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举案说法: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吴某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13年8月20日上午,吴某某在进行分拣工作的过程中,因检验负责人张某某指责其不对,双方发生争执,后吴某某被张某某打伤左侧肋部。纠纷发生后,吴某某至某市青浦区练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X片显示左侧第10后肋骨折;至中山医院就诊,CT显示左侧第2、3、8、10肋骨骨折;至华东医院就诊,CT显示左侧第2、3、8、9、10、11肋骨骨折伴骨痂形成。


2014年5月20日,吴某某向甲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青浦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青浦人保局于同年5月28日受理。青浦人保局经调查核实,于同年6月20日作出青浦人社认[2014]第1260号工伤认定,查明吴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工作期间被车间主任张某某打伤左侧肋部,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以下简称华东医院)诊断为第2、3、8、9、10、11肋骨骨折,吴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4条第(3)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甲公司收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请求撤销青浦人保局所作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

2013年8月20日,吴某某在甲公司进行分拣、检验产品的过程中,因张某某指责其工作方式而与之发生争执,后吴某某被打伤肋部。吴某某作为甲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与他人发生纠纷,之后遭受暴力伤害,青浦人保局依据所取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甲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青浦人保局所作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

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吴某某与张某某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

在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甲公司认为不应当构成工伤的主要理由是认为这起事件的起因是吴某某,且这只是一起单纯的打架事件与工作无关。但根据吴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的摘抄资料,以及青浦人保局对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能够证明吴某某与张某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后被张某某打伤致左侧肋骨骨折的事实。吴某某的受伤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而非甲公司所说的单纯的打架事件。


2

吴某某的情况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因为吴某某受到伤害的时间与场所是在其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这一点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那么,吴某某的情况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其被伤害的原因是否为工作原因,这也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在这一点上,正如前述第一个问题作出的分析,案件中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吴某某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工作原因所引起的。那么结合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的条件,本案中吴某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青浦人保局认定吴某某构成工伤的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


3

如何把握判断标准?

在工作过程中与其他工作人员之问发生纠纷并不是罕见的情况,但能否构成工伤需要作进一步的区分:如果工友之间的纠纷是由工作原因引起的,即在工作中因对工作操作的理解不同造成的纠纷进而引发的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而如果工友之间纯粹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纷进而造成的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然,在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用人单位就负有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伤害,不管是谁造成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对此,以纠纷是否因工作引起作为认定工伤的标准这一观点比较合理。凡是因工作引起的纠纷受到的伤害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声明:本文所使用的插图来源于网络,无法找到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及时删除处理

案例搜集和编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陈晓宇律师



我是人社君

我会不间断地给大家带来

最新人社资讯

觉得人社君还不错的话

就来给我点个赞吧

 ↓ ↓ ↓ ↓

长按识别二维码快速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