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案例评析】殴打他人但赔偿受害人损失,能从轻处罚吗?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6日1时许,被害人李某及女朋友陈某至深圳市龙华区某街道吃宵夜途中,与被告人黄某因宠物狗打架问题发生争执,二人后被李某的朋友劝开。当日稍晚,被告人黄某伙同十几名男子至某烧烤店内对正在吃宵夜的被害人李某、陈某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持铁管参与将被害人李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陈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打伤。被告人黄某经网上追逃后于2013年8月26日在广州市被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黄某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被告人黄某家属于2014年4月10日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刑事和解,黄某家属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黄某家属积极协助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黄某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


【案例评析】

对于涉及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一方想获得从轻处罚,一定要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可以在基准刑之下获得一定幅度的从轻处罚。这对双方而言,都是非常有利的事情。

但是,在涉及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由于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较为繁琐,且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又非常复杂,专业性较强,普通的案件当事人很难独立操作其中的实务。因此,建议涉及故意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聘请专业的刑事诉讼律师参与案件的办理,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最大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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