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济宁律师|未成年人武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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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7日21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某学校学生宿舍楼房间内,被告人武某(16周岁)与其同学仲某某因扔垃圾的问题发生口角。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持匕首将仲某某腹部捅伤。,仲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2015年1月27日,。


        另查明: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武某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仲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诉讼过程中,法庭了解到武某系留守少年,父母自其年幼便外出打工,武某小学时一直在乡下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入读中学就一直在学校住宿。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较好,表现一直不错。案发后,武某非常后悔,其父母也是懊悔万分,连夜从外地赶回积极协调此事。武某和父母多次找到法官,,重返校园。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武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武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在校学生,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武某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三、案件意义


        本案突出特点在于,,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下一步的审理判决。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情况等进行调查。通过这项制度可以全面掌握未成人犯罪的原因、平时表现、以及可能被挽救的程度,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本案中武某持刀将人伤至重伤,法官通过对武某系在校学生这一身份的关注,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实地走访武某所在学校和家庭居住环境,通过学校老师、同学、亲友详细了解武某的各项请况,并询问被害方的意见,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情况:


        1.武某犯罪是因为好面子,一时冲动所为,其年纪较小,此次犯罪给予他深刻教育,再犯可能性基本为零;


        2.武某父母深刻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决定由母亲留在武某身边,照顾陪伴武某;


        3.学校愿意继续接受武某在校读书,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4.被害人接受了调解,对武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被害人父母一句“可怜天下父母心,都是为了孩子好”更是道出了天下为人父母者对孩子无私的爱。

 

        通过以上的综合分析,,并向县司法局提交了委托社区评估意见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报告认为,,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最终,依法宣告武某缓刑,使武某能够安心学习,挽救了一个孩子,也避免了一个家庭的悲剧,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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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律师,1996年12月获得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专科学历,1999年获得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自200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宣传部主任!,济宁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济宁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作风扎实,认真、细致,沉稳,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等案件的诉讼业务,深得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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