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一起有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故意伤害案庭审,他们旁听到了啥?



一个案件中多份司法鉴定意见之间结论互相矛盾、各执一词,司法“罗生门”如何破解?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偏低,怎么解决?

  

司法鉴定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列入今年立法预备项目。为推动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日前,、,、。

  

司法鉴定资质为何没有退出机制?

  

一两台电脑,两三个人,无执业资质,依靠低层次的技术,就能建立起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直言目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这种乱象。

  

“司法鉴定质量良莠不齐,总体质量不高。”目前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质量可以说“达标为主,优秀偏少,不合格较多”,部分鉴定意见制作粗糙、随意,例如虽然扣押了实物,但仍然依据实物照片进行鉴定,降低了鉴定的准确性。

  

因为鉴定的专业性强,、,如鉴定意见不公正,将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与会者谈到,在办理类型化案件如道交纠纷中,伤残等级鉴定及三期鉴定的随意性较大,重新鉴定后改变结果的比例较高,这与“司法黄牛”对鉴定的干扰有一定的关系,而目前司法鉴定资质只有准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也是导致司法鉴定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与会代表们看来,司法鉴定工作专业性强,对执业者的专业素养、综合能力具有非常高的要求,应在立法中对司法鉴定从业者的专业技术资质提出要求,提高司法鉴定行业准入门槛。、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李向农表示,要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有惩罚和退出机制,其一,对不同的乱象设立诸如警告、训诫、停止一段时间执业等处罚;其二,对这个行业增设征信系统;其三,对被证明是故意或者重大遗漏的鉴定,应该给予取消该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资质的处罚;其四,充分挖掘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司法鉴定乱象中妨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形,依法予以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不高

  

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出庭接受质询系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定费应当退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鉴定人对出庭质证已经是法定义务的认识不深,同时也对出庭可能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有所担忧,所以多以书面答疑的方式答复当事人提出的问题。,2017年,全市公诉部门办理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只有16件。

  

与会者认为鉴定人不愿出庭,不利于发现客观案件的客观真实,也会产生一方当事人与一方“不会说话的当事人(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奇怪局面,不利于鉴定不利方服判息讼,从而影响司法审判权威性。

  

与会者认为,对于鉴定人出庭的问题应当赋予鉴定不少于证人的权利。现行的民诉法关于鉴定人出庭的问题规定较为严格,而实践中要落实该法律规定难度很大。按照民事证据规则及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鉴定人应当至少享有证人的相关权利,例如“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以确定是否确有必要让鉴定人出庭,有的当事人提出出庭的理由,在鉴定意见中均已明确阐述,一味要求鉴定人出庭,既影响鉴定人的正常工作,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收费标准不统一?

  

,各鉴定机构的收费也有待进一步统一。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中的精神伤残评定而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在3500元左右,华东政法大学、枫林司法鉴定公司在5000元左右,司鉴所则超过10000元,亟待统一。

  

在实践中,有的根据案件诉讼标的额收费,有的鉴定费用甚至超过案件诉讼标的额,当事人难以承受。有的当事人甘冒败诉风险,被迫放弃鉴定,有的法官考虑利益衡量,在查明事实的成本与争议的金额不成比例时,权衡查明客观事实的利益与诉讼成本利益,通过行使释明权和自由裁量权认定事项,公正裁决难免受到一定影响。为此,与会者建议尽早统一收费标准。


稿件来源:上观新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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