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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娉婷


人力资源管理师


浙江壹周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创始人


擅长劳动法务风险规避、员工关系处理等




工伤已接受民事赔偿的,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案例分享

       2014年2月,彭某入职某酒店,担任司机一职。2014年8月的某天彭某送完客户,回酒店途中发生车祸,对方司机负全责。经交警调解,双方私了。肇事司机负责彭某全部医疗费用、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全部赔偿。

        2014年12月,经有关部门鉴定,彭某为工伤,等级为十级。2015年1月,彭某携带相关材料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保部门以彭某已获得民事赔偿为由,拒绝了彭某的申请。

       

       


法律依据


       1996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壹周HR小助手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除了医疗费外,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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