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宝马拖拽交警致死案庭审结束】是否故意伤害成争议焦点



今天的庭审持续到了傍晚五点钟左右,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出具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以及交警执法记录仪的录音,对此被告人和辩护人仍然否认了被告人的故意动机。
法庭上,公诉人播放了孙浩杰返回事故现场后,民警记录仪上的录音。 “一时冲动,一时冲动,太冲动了。这个师傅(交警)就是要找我麻烦。就算找你麻烦你也不能这样。你把人家撞成什么样子?我不是想撞他、他想拉我、他自己摔的。你太过分了。我没想撞他,我干嘛撞他?”

对于当时自己所说的情况,孙浩杰予以了否认。他陈述,由于当时情况慌乱,回到事故现场后,面对交警的询问,他从现场推论出了可能的原因。

被告人孙浩杰:“我没有否认我看到他了,因为我余光确实看到他的人影,当时我在车内,我的那么短时间的想法就是可能他是来追我的,事后我通过这个事情我在想,当时也比较慌乱,我是不是撞到他了。印证这个说法的就是之前民警说的我找到他以后第一句话是"人是我撞的"。”

此外,检方还出具孙浩杰微博微信的内容,有数条内容涉及对于交警的不满。 公诉人:“他在2010年2月至2014年11月 涉案车辆总共有14条违章的记录 其中超速行驶共计4次 违章停车有3次。微博内容在紧急情况下变道故意要别警车的情况,说明孙浩杰向来对交警的执法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不仅仅是一个微博或者微信的行为,而本案当中他也是对茆盛泉一而再再而三的严格执法的情况下,始终不听从现场指挥,违反交通法规,才导致今天这么严重的后果,因此他这些微博微信以及违章的记录。可以反映出他一贯的品行,在本案也可以反映一定的作案动机。”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孙浩杰是否故意,辩护人认为检方认定的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 辩护人:“对于别害人死亡这个结果,被告人主观上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故意他肯定是不存在的、不成立的,只剩下过失。还是应该考虑刑法当中其他的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检方认为,孙浩杰在到案后,除了最初两天表述自己了解交警当时扒着自己车辆,仍驾车离开,之后的口供均认为自己并不了解交警当时在自己车边。对此,检方对于此前起诉书认定孙浩杰的自首情节,提出了更改。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孙浩杰虽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虽然在侦查阶段曾经如实供述过自己的罪行,但之后又翻供,并且直至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关键事实仍不予承认,根据《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同时辩护人提出,虽然被告人违反交通规则在先,而且拒绝配合交警执法,但交警的行为也存在瑕疵。 辩护人:“我们认为,被害人在执法的过程当中,,缺乏必要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没有很好地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客观上也是本案社会危害结果的原因之一,当然不是主要原因。” 。 (文字来源:上海电视台 吴海平)

20150819《小宣说:撞死人逃逸 逃得掉事故 逃不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