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聚焦三大攻坚战以案说法系列六】1钱猪肉的代价: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赔偿1.8万元


1钱猪肉引发的犯罪

一钱猪肉也会引发犯罪???

2017年4月3日10时30分许,明某来到邓某的摊位上买猪肉,选好一块猪肉后交由邓某称好并付钱后离开,后又找到自己的称重新称了一下,发现少了1钱左右重量的猪肉,遂返回找到邓某要求补钱,邓某认为自己的称没有问题不肯补钱给明某,双方就此发生争吵。

期间,明某从邓某摊位上拿了一小块散的猪肉补称,后经明某老婆劝阻,明某就把猪肉往邓某摊位上一扔,但没有扔到摊位上而是扔到了地上,邓某见明某扔他的猪肉,便往明某的肚子上踹了一脚,明某被邓某踹倒在地,后脑部磕到了地上。经法医鉴定:明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8年1月25日,邓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明某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且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邓某认罪悔罪,第一时间帮助受害人明某就医,赔偿受害人1.8万元损失费,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承办检察官拟建议对邓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根据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的要求,承办检察官组织邓某、明某及其亲属,乡、村干部代表,村民代表,在案发地派出所开展不起诉听证会,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有关各方的意见建议,并对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释法说理。

“邓某在村里一直都很厚道、对人也很好。”“他当面给我道了歉,也对我进行了赔偿。”“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规守纪。”参加不诉听证会的各方对邓某的一贯表现发表了意见。


综合该案案情及不诉听证会的听证情况,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邓某作相对不起诉,给邓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条链接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普法小知识

1、什么是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2、本案中,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会对犯罪嫌疑人邓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邓某将明某踹倒在地,导致明某头部着地至轻伤一级,根据法律规定,邓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经依法审查发现,邓某见明某因自己一时冲动踹倒受伤后,第一时间向明某道歉、给钱给明某买药、到卫生院做脑部检查,并开车送明某到医院就诊医治,事后积极赔偿明某1.8万元损失费,认罪悔罪,取得明某及其家属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在该案不诉听证会上,邓某、明某及其亲属,乡、村干部代表,村民代表,案发地派出所民警对邓某的一贯表现给予了好评肯定,特别是受害人明某及其家属对邓某表示谅解,希望检察机关给邓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该案案情及不诉听证会的听证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打架斗殴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致人轻伤的,承担刑事责任;造成对方轻微伤或者参与打架的予以治安处罚。同时还要根据过错责任和伤情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要让冲动带来伤害

打输住院 打赢坐牢

打架斗殴没有赢家


审核/文稿/美编:黄胜 蓝书生 林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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