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问:江苏省关于故意伤害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问:?

答: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一级的,。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致一人重伤一级的,。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报复伤害他人的; 

(7)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