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因驾驶摩托车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致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高某某对被害人赵某某持刀实施伤害,致被害人赵某某头部、颈部、胸部、背部及左上肢等部位多处受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经审理,思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341.92元。: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因琐事便在公共场所持刀将他人刺成重伤,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且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属于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遂依法提出抗诉,。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的量刑部分,。
近年来,,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监督机制,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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