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投保要分清观察期和犹豫期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中保险责任的启动时间,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的某个时间点或者合同生效后的某个时间点约定。

在实践中,总的情况是:

(1)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追溯至保险期初之前的某个时间点。即,保险人也应当对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通常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2)观察期的约定一般在合同生效后几天(例如90天、180天),保险人员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例如,健康保险合同通常有观察期协议,保险公司对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

  观察期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承担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与疾病因素有关的保险,即大部分医疗保险是在观察期内规定的,而意外伤害类别的保险则没有观察期。观察期的引入意味着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被保险人不能立即获得保险担保,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直到观察期届满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才刚刚开始。

2003年12月1日,吴女士买了一份为期60天的女性大病保险。2004年1月5日,不幸的是,她被发现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立即支付,并可以全额支付,只要医院被诊断。她随后于2004年1月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在看完保险单后,决定拒绝支付赔偿,理由是保险单仍在观察之中,保险公司不必承担保险责任。

观察期的设立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它是保险公司的一种免责条款。“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不明确的,该条款无效。”

犹豫期

又称冷却期,是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签署的保险单,对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款。

它的产生是为了防止客户冲动购买保险,因此对于客户来说,它无疑是一种缓冲。应当指出,与观察期一样,犹豫期不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协议。据了解,许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迟疑期的规定,一般迟疑期为十天,在这十天内投保人可以随时退保,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费也将无条件退还给投保人。犹豫期是投保人不可忽视的一项权利。

显然,根据《保险法》,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要求终止保险合同。但是,如果投保人不能要求全额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则只能部分退还,即扣除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后,剩余的现金价值将在保险公司扣除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后返还给投保人。然而,现金价值与支付的保费总额存在很大差异。通常情况下,一旦超过犹豫期,由于保险初始阶段的支付费用较低,保单成本摊销较大。合同终止时间越早,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支付的保险费越低,此时保单持有人的损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