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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鲍金华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个奇怪的事件。他的车有危险后,实际价值为六千四百元,维修费用接近100000元。也就是说,如果是全损,只能赔偿六千四百元;如果是部分损失,可以赔偿100000元,两者的差额超过九万元。鲍金华按保险公司核定的价格修缮后,得知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6400元。,保险公司必须根据修理费用进行赔偿。

案例重播

汽车修理费是实际价值的15倍。

保险公司只愿意失去真正的价值。

2006年3月6日,宝金华与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无锡分公司签署了机动车保险单,同意包金华承担全部“苏BAB 768”皇冠JZS 133轿车的车辆损失风险。保险金额是根据400000元新车的购买价格确定的,保险费为5263.47元,绝对扣减额为零。保险期限为2006年3月27日至2007年3月26日,被保险人为鲍金华,指定司机为鲍中华。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发生上述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汽车保险条款的解释是,新车的购买价格是指与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车辆相同的价格(包括车辆购买附加费);实际价值是指新车在同类车辆市场中的价格减去车辆的折旧率,9个座位以下的非运营客车(包括汽车)的每月折旧率为6%。计算;一切损失是指被保险人车辆的总体损坏,或者被保险人的修理费达到或者超过保险时的实际价值时,保险人以全损为前提;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费用;绝对可扣减额是指保险单中约定的被保险人损失额。

2006年10月6日,鲍中华驾驶参保车辆,驱车132公里开往沪宁线,发生自行车碰撞和保护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中国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拖车花了720元。

通过对平保无锡公司损失的调查和确定,发布了机动车辆固定损失报告,确认保险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为96736元。同时,经保险公司、修理厂和汽车方协商,完全同意按上述核定价格修理。该报告还规定:(1)公司的调查和验收、损失确认不代表最终的付款承诺;(2)如果车辆损失不是保险责任,上述损失确认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等。

鲍金华随后在修理厂修理了汽车,并支付了96736元的全部修理费。修理店于2006年11月23日开出。鲍金华向平保无锡公司申请赔偿。

2007年1月11日,平保无锡公司致函鲍锦华,通知鲍金华,根据保险条款和条件,保险车辆的修理费达到或超过了风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断出全损。保险金额为400000元,登记日期为1993年2月。因此,实际价值为400000元-(400000元×月折旧率0.6%)×13年8个月(6400个月)=6400元。保险车辆目前的维修费用已超过风险时的实际值,故应计算出总损失。此外,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时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按照保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无锡公司结算的赔偿金额为该车辆在风险发生时的实际价值6400元。

一审判决:

保险金额远远超过实际价值。

保险公司显然是有过错的。

收到这封通知信,鲍金华很郁闷,总共花了100000多元,你怎么能只付这么一点呢?保险费支付了五千多元。我参加保险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保险公司不事先告诉我只能付6400元,就答应了我的修理。如果我知道我只能付这么多钱,我为什么要花超过9万元来修理它呢?2007年1月19日,,要求平安无锡公司支付96736元的车辆维修费和720元的拖曳费。

,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以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合同可以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或者可以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宝金华和平保无锡公司在机动车保险单中约定的400000元保险金额是根据新车的购买价格而不是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因此鲍金华提出的在400000元保险范围内理赔的索赔不予受理。

无锡公司提出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为6400元的观点不被接受,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苏巴768轿车的保险金额为400000元,远远超过了该车的实际价值,超额应属无效。平安无锡保险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保险机构,在投保时应根据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平安无锡保险公司仍然根据新车的购买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导致保险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失效。平安无锡保险公司有明显的缺陷,因此应赔偿宝金华的损失。在固定损失报告中,平保无锡公司、修理厂和宝金华同意平安无锡公司根据96736元的固定损失报告同意包金华维修,因此修理费用应由平保无锡公司承担。平宝无锡公司没有为鲍锦华提出的720元拖曳费索赔进行辩护,因此支持鲍锦华的诉讼主张。,平保无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天内支付保金华车辆修理费96736元和拖曳费720元。

最后判决:

保险公司同意修理它。

根据实际价值放弃赔偿

平保无锡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满,于2007年11月26日提出上诉,称:第一,无锡平安保险公司与宝金华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一份无限期的价值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单上没有约定保险价值。无限期价值保险合同在汽车部分损失发生时不需要降价更换新部件,车辆总损失按风险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支付;第二,平安无锡公司发出的订单损失单确认损失的范围,而不是承诺的赔偿范围,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第三,宝金华声称96736元的修理费没有依据。

鲍金华回答说,第一,保险车辆没有全损,只有部分损失发生时,公司应当赔偿修理费用;第二,公司同意根据订单损失单确定的修理项目进行修理,因此公司应当赔偿订单损失单确定的修理费。

2007年12月14日,,审理此案。在法庭上,鲍金华说,它已于2006年11月23日向平安无锡公司提交了一份由无锡高山进口汽车修理厂开出的96736元的发票,但平安无锡将发票退还给了宝金华,因为它只同意支付6400元。平宝无锡表示,它没有收到鲍锦华提交的发票。

:车辆损失风险保险条款规定,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中新车的购买价格减去车辆在使用寿命内的折旧率,车辆的折旧率为每月6%。根据这一方法,宝金华危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6400元。

平保无锡公司在确定包锦华无险车辆的损失后,明知修理费用已超过按照保险条款计算的车辆的实际价值,应根据保险条款预先确定车辆的总损失,只能向宝金华支付6400元的赔偿。不过,平保无锡公司并没有将上述情况通知宝金华,而是同意宝金华应根据订单确定的项目和修理费进行维修。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车辆实际价值计算方法,自愿放弃车辆全损赔偿办法,但认识到保金华危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大于车辆的修理费。发生部分损失的,按照保险条款“部分损失对被保险人实际修理费的赔偿”的规定,赔偿宝金华的实际修理费。

因此,平保无锡公司在包锦华实际承担修理费后,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拒绝按修理费数额进行赔偿。因此,2007年1月11日,,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