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北部湾银行某分行与某支行各被罚 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等

崇左汇检罚〔2022〕1号显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友谊大道支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700000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821.27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